击壤当歌:慎提“邪教”一词-项小凯 独立专栏作者

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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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月28日发生的招远血案中,官方公布嫌疑人具有“邪教”背景。一时间,关于“邪教”的话题,也成为舆论焦点甚嚣尘上。但国内很多人,把“邪教”一词,当作既定的概念使用,而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一名词本身存在着重大问题。
实际上,从政治哲学角度分析,“邪教”这一称谓,包含着强烈的信仰歧视与攻击色彩,很容易对对方造成冒犯。而如果这一词语,被权力滥用,则极易成为压迫信仰与侵犯人权的暴力辅助工具。
在国内,美国人民神殿教,与日本奥姆真理教,常被人拿来作为“邪教”的案例来说明。但恐怕为大多数国人所不知的是,这两个案例恰恰说明,在民主法治之下,即便是所谓的“邪教”成员,也享有不可剥夺的信仰自由的权利。
人民神殿教(The Peoples Temple),由其领袖吉姆•琼斯(Jim Jones)于1953年创立,并在70年代达到顶峰,曾一度拥有数千名信众。但随后,媒体曝光了该教内部的一些丑闻,包括强夺信徒财产、假装神迹治病、滥用私刑惩罚等等。在美国舆论与检察机关的巨大压力之下,琼斯率领大约一千名核心信徒,于1977年远迁圭亚那,在热带丛林中建立起新的据点琼斯敦。
一年之后,美国国会众议员里奥•瑞恩(Leo Ryan),为了对人民神殿教的司法指控进行核实,专程造访圭亚那,但却被教派的武装分子枪杀。自知步入绝境的琼斯,一度试图向苏联驻圭亚那大使馆求援(琼斯长期宣称自己信奉共产主义),但为时已晚。绝望的琼斯,率领近千名信众服毒自杀,成为20世纪最为惨重的集体自杀事件之一。
就在大规模自杀事件发生之时,人民神殿教在美国境内,仍然存留着众多的分支组织。在公众与媒体沸腾的指责面前,这些剩馀的信徒,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但美国的司法系统,仍然一板一眼地按照法律程序,对该教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人民圣殿教的其馀信众,并没有因为信仰缘故,而受到任何法律的惩罚。不过,由于失去经济来源,人民圣殿教向法院申请破产,并随后解散。
奥姆真理教(オウム真理教)由麻原彰晃于1984年创立。该教会在80年代后期获得急速发展,信众多达一万馀人,并于1989年获得宗教法人资格。然而,该教会涉嫌卷入及策划多起刑事案件,包括1995年发生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该事件导致13人死亡,多达6300人负伤。
事件发生后,教主麻原彰晃被逮捕,并受到涉嫌17件案件的指控。麻原本人于2004年一审被判决死刑。奥姆真理教于1996年被日本法院宣告法人破产。日本的公安调查厅,曾一度试图以组织犯罪为名,对该教进行处罚,但此举遭到了日本宪法学者的反对,未能实行。在此之后,该教的部分信众,修宗改义,成立新的教派,并一直合法活动至今。
人民神殿教与奥姆真理教的组织活动,都造成了惨重的社会损失与人员伤亡。但是,在此必须将组织的犯罪活动,与其成员的宗教信仰分割开来。以行为入罪,而是不是以信仰思想入罪,这是现代刑法的根本原则。否则,如果连信仰与思想都得不到法律保护,那么言论自由也就更加岌岌可危,任何人都可能因质疑或批评权力,而遭到权力的惩罚,最终这将造就一条通往奴役之国的道路。
人民神殿教与奥姆真理教的惨痛教训,折射出现实世界的复杂。一方面,自由必须得到保障;而另一方面,自由制度下同样存在风险。一个成熟的人,应该在追求自由的同时,认识到风险的存在,而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享受自由的权利。不应因为风险而拒绝自由,也不应因为自由而否认风险。
而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不可能在信仰自由缺失的情况下,同时还能维持言论自由以及其它方面的政治自由。这是自由制度的逻辑自洽。反过来,对于争取言论自由以及其它自由权利的人来说,为各种持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争取自由,也正是整个抗争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邪教”这一称谓,并不符合自由主义的精神。
无论信仰本身如何,只要它没有投射到具体的犯罪行为或者相关企图,都不应该受到制裁。尤其应该警惕,这一词语被权力滥用,成为粘贴在专制大棒上的标签。而那些无意识的该词的使用者,也很可能在不知不觉之中,在后果上,成为协助压迫自由的一份子。而且也毫不奇怪,这种无意识的协助压迫自由的行为,在长期盛行专制的国家里,更为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