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談國是:大陸互聯網進入體制化時代-莫之許 獨立評論人

201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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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十條」之要害,並非設立資質審批,而是根本就沒有資質審批。
近日,網信辦頒布「微信十條」,進一步管束微信。此舉在許多人預料之中,也已有不少分析,尤以胡泳先生的《有關『微信十條』的十條》一文,最為精當。概言之,「微信十條」中最受人關注的是第七條:「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准不得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而所謂時政新聞也包括評論,經濟新聞,可謂一網打盡。
胡泳先生同時指出,資質的核心是審批,網絡管理也越來越從「九龍治水」變為統一歸口:「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信辦)原來與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合署辦公,其後分開,成為一個管理互聯網的超級機構。」不過,僅僅將第七條理解為審批,胡泳先生可能是誤解或者疏忽了,根據第七條,只有「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始的公共帳號」才可以發布時政類新聞,非新聞單位的公共帳號即使經過審批,也只能「轉載時政類新聞」,這裏的「新聞單位」和「非新聞單位」之別,不是業務內容上的區分,而是身份上的區分,第七條認可的「新聞單位、新聞網站」,指的是在現行主管主辦制度,具有體制認可的身份的單位,而這種體制認可的身份,不是靠尋租就能「審批」得來的。
主管主辦制是大陸文化管理體制的基本制度。主要內容是,設立國有文化單位必須有具備一定資質的主辦單位和上級主管機關,如《出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就規定:設立出版單位,應「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同樣的,影視領域裏的電影製片廠、電視台,新聞領域裏的報紙、刊物,乃至文化領域裏的劇場、演出單位,無一而不具有主管單位和上級主管機關,並因此而得以設立。「微信十條」中第七條規定之「新聞單位、新聞網站」,指的是具有此種資質的體制單位。主管主辦制度下,單位的設立是壟斷和排他的,民間因為不具備主管主辦資質,就不可能設立任何「單位」。
主管主辦制度,遍及大陸整個文化領域。也因此,大陸並不具備通常意義上的「出版自由」和「新聞自由」。不過,卻並非所有的出版業務或者新聞業務,都由體制內的單位來進行。其中最為突出的,當屬出版行業,大陸出版行業一直存在所謂的「二渠道」或者民營出版公司,相當多的暢銷圖書,都由這些民營出版公司從頭到尾製作完成,並進行市場營銷,只是在現有管理體制下,民營出版公司的每一本圖書,都需要經過出版社也就是具有此種資質的「出版單位」取得書號,才具有合法之資質,可以上市銷售。同樣的,在報刊領域,也可以租用刊號,進行經營。
上述現象的存在,不外市場新極權體制的一個面相。一方面,出於意識形態和思想宣傳的考慮,體制要保持對於文化事業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隨著市場化的展開,民眾擁有越來越多的文化消費需求,依靠既有的體制單位又難以充分滿足,這催生了兩種現象,一是體制單位利用其壟斷地位和資源優勢,引入市場機制,創設派生的市場化平台,以滿足民眾的文化消費,所謂的市場化媒體即屬此類,其壟斷地位和資源優勢則能幫助乃至保證其獲得相當利益;一是體制單位利用其壟斷身份,提供某種准入資格,以牟取收益,出版領域的「書號費」,即屬其類。無論是哪一種方式,體制都保持了對出版內容的某種直接控制,而體制單位則充當了類似「看門人」的角色,書籍或者報刊的製作流程和紙質界面,則又保證了這種看門人角色的行之有效。
網絡的出現,對上述運行帶來了相當衝擊。與報刊或者書籍不同,網絡內容屬於即時表達,不需要相應的製作流程,同時,BBS、博客以及最新的微博、微信等互聯網應用,則給予了成千上萬普通人直接發表的手段,在新興社會階層旺盛的文化需求支撐下,所謂「自媒體」也成為了可期的商業圖景。蓬勃發展的網絡內容表達,內含了諸多為體制不喜的成分,體制除採取刪帖封號等方式,以及通過定點打擊網絡大V等方式進行警告之外,更試圖從源頭上加以控制。而商業圖景的存在,則對體制單位本身的利益構成了衝擊,如果允許所謂的「自媒體」自行發展,那麼,充當體制看門人的現有新聞單位的地位和利益,勢必遭到極大的衝擊,而為了維持對文化領域的直接控制,體制又不可能不維持和保護現有的體制單位,也因此,出於內容控制和維持體制單位的雙重目的,將主管主辦制度延伸到互聯網領域,乃是體制依據其意識形態邏輯的必然作為。
也因此,「微信十條」之要害,並非設立資質審批,而是根本就沒有資質審批,「微信十條」相當於在網絡空間裏延伸了既有的主管主辦管理制度,沒有體制身份,即使「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所能獲得的,也無非就是「轉載時政類新聞」的資格,而依舊不能首先發布,更遑論以此經營。此前針對搜狐等網站視頻內容的罰款,對互聯網盒子的管控,其實都是此一目的的展現,即具有意識形態屬性的網絡內容表達,依舊只能由體制壟斷供應,與之相關的商業設想,也必須經由體制單位作為看門人,才能夠獲得合法運營之資質。
十多年前,在筆者剛從事出版行業的時候,尚有不少人幻想出版行業也會通過企業化、股份化的路徑,逐步走向私有化,甚至以此寄望整個文化領域,然而,市場新極權體制出於意識形態和思想宣傳的考慮,以所謂兼顧社會屬性和產業屬性的名義,在整個文化領域保留了主管主辦制度和屬地管理原則,牢牢地保持了對文化領域的直接控制,即使在書籍等相對民營成分較高的領域,也依舊維持了體制看門人的存在。
如今,這一邏輯也延伸到了互聯網領域,一方面,體制鼓勵其直接控制下的新聞單位、新聞網站積極嘗試新媒體,試圖以此佔領正出於蓬勃發展階段的新領域,如最近風頭正勁的澎湃新聞,以及傳聞中的深圳前海新媒體,都屬於此類,另一方面,如「微信十條」所表明的,體制明確了不會放棄對於內容的監管乃至直接控制,這也就意味著,在現行文化管理制度毫無鬆動的前提下,互聯網並非例外之地,而只會被進一步納入既有的管理制度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