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谈国是:大陆互联网进入体制化时代-莫之许 独立评论人

201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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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十条”之要害,并非设立资质审批,而是根本就没有资质审批。
近日,网信办颁布“微信十条”,进一步管束微信。此举在许多人预料之中,也已有不少分析,尤以胡泳先生的《有关‘微信十条’的十条》一文,最为精当。概言之,“微信十条”中最受人关注的是第七条:“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而所谓时政新闻也包括评论,经济新闻,可谓一网打尽。
胡泳先生同时指出,资质的核心是审批,网络管理也越来越从“九龙治水”变为统一归口:“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原来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合署办公,其后分开,成为一个管理互联网的超级机构。”不过,仅仅将第七条理解为审批,胡泳先生可能是误解或者疏忽了,根据第七条,只有“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始的公共帐号”才可以发布时政类新闻,非新闻单位的公共帐号即使经过审批,也只能“转载时政类新闻”,这里的“新闻单位”和“非新闻单位”之别,不是业务内容上的区分,而是身份上的区分,第七条认可的“新闻单位、新闻网站”,指的是在现行主管主办制度,具有体制认可的身份的单位,而这种体制认可的身份,不是靠寻租就能“审批”得来的。
主管主办制是大陆文化管理体制的基本制度。主要内容是,设立国有文化单位必须有具备一定资质的主办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如《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应“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同样的,影视领域里的电影制片厂、电视台,新闻领域里的报纸、刊物,乃至文化领域里的剧场、演出单位,无一而不具有主管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并因此而得以设立。“微信十条”中第七条规定之“新闻单位、新闻网站”,指的是具有此种资质的体制单位。主管主办制度下,单位的设立是垄断和排他的,民间因为不具备主管主办资质,就不可能设立任何“单位”。
主管主办制度,遍及大陆整个文化领域。也因此,大陆并不具备通常意义上的“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不过,却并非所有的出版业务或者新闻业务,都由体制内的单位来进行。其中最为突出的,当属出版行业,大陆出版行业一直存在所谓的“二渠道”或者民营出版公司,相当多的畅销图书,都由这些民营出版公司从头到尾制作完成,并进行市场营销,只是在现有管理体制下,民营出版公司的每一本图书,都需要经过出版社也就是具有此种资质的“出版单位”取得书号,才具有合法之资质,可以上市销售。同样的,在报刊领域,也可以租用刊号,进行经营。
上述现象的存在,不外市场新极权体制的一个面相。一方面,出于意识形态和思想宣传的考虑,体制要保持对于文化事业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的展开,民众拥有越来越多的文化消费需求,依靠既有的体制单位又难以充分满足,这催生了两种现象,一是体制单位利用其垄断地位和资源优势,引入市场机制,创设派生的市场化平台,以满足民众的文化消费,所谓的市场化媒体即属此类,其垄断地位和资源优势则能帮助乃至保证其获得相当利益;一是体制单位利用其垄断身份,提供某种准入资格,以牟取收益,出版领域的“书号费”,即属其类。无论是哪一种方式,体制都保持了对出版内容的某种直接控制,而体制单位则充当了类似“看门人”的角色,书籍或者报刊的制作流程和纸质界面,则又保证了这种看门人角色的行之有效。
网络的出现,对上述运行带来了相当冲击。与报刊或者书籍不同,网络内容属于即时表达,不需要相应的制作流程,同时,BBS、博客以及最新的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应用,则给予了成千上万普通人直接发表的手段,在新兴社会阶层旺盛的文化需求支撑下,所谓“自媒体”也成为了可期的商业图景。蓬勃发展的网络内容表达,内含了诸多为体制不喜的成分,体制除采取删帖封号等方式,以及通过定点打击网络大V等方式进行警告之外,更试图从源头上加以控制。而商业图景的存在,则对体制单位本身的利益构成了冲击,如果允许所谓的“自媒体”自行发展,那么,充当体制看门人的现有新闻单位的地位和利益,势必遭到极大的冲击,而为了维持对文化领域的直接控制,体制又不可能不维持和保护现有的体制单位,也因此,出于内容控制和维持体制单位的双重目的,将主管主办制度延伸到互联网领域,乃是体制依据其意识形态逻辑的必然作为。
也因此,“微信十条”之要害,并非设立资质审批,而是根本就没有资质审批,“微信十条”相当于在网络空间里延伸了既有的主管主办管理制度,没有体制身份,即使“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所能获得的,也无非就是“转载时政类新闻”的资格,而依旧不能首先发布,更遑论以此经营。此前针对搜狐等网站视频内容的罚款,对互联网盒子的管控,其实都是此一目的的展现,即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网络内容表达,依旧只能由体制垄断供应,与之相关的商业设想,也必须经由体制单位作为看门人,才能够获得合法运营之资质。
十多年前,在笔者刚从事出版行业的时候,尚有不少人幻想出版行业也会通过企业化、股份化的路径,逐步走向私有化,甚至以此寄望整个文化领域,然而,市场新极权体制出于意识形态和思想宣传的考虑,以所谓兼顾社会属性和产业属性的名义,在整个文化领域保留了主管主办制度和属地管理原则,牢牢地保持了对文化领域的直接控制,即使在书籍等相对民营成分较高的领域,也依旧维持了体制看门人的存在。
如今,这一逻辑也延伸到了互联网领域,一方面,体制鼓励其直接控制下的新闻单位、新闻网站积极尝试新媒体,试图以此占领正出于蓬勃发展阶段的新领域,如最近风头正劲的澎湃新闻,以及传闻中的深圳前海新媒体,都属于此类,另一方面,如“微信十条”所表明的,体制明确了不会放弃对于内容的监管乃至直接控制,这也就意味着,在现行文化管理制度毫无松动的前提下,互联网并非例外之地,而只会被进一步纳入既有的管理制度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