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政法:中國憲法的結構性缺陷-滕彪 學者、人權律師

201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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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內文,到處是矛盾。
說起中國憲法,很多人會不約而同提到憲法第二章關於人權的條款,言論出版結社的自由、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權、選舉權、人身權、受教育權利等等。如果僅僅通過各國憲法的人權條款來想像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那中國可以說表現優良。但地球人大都知道,中國是世界上人權狀況最惡劣的國家之一。各項主要人權指標長期都在全球倒數10名之列。我和胡佳在2007年的《奧運前的中國真相》一文綜合描述了中國人權狀況,因言獲罪、宗教迫害、濫用酷刑、任意羈押、秘密警察、城管暴力、強迫拆遷、強制墮胎、強迫遣返、司法黑幕、身份歧視等等,7年過去了,人權狀況幾乎沒有長進,在鎮壓人權捍衛者、宗教迫害方面還在惡化;在整個藏區和新疆地區,公民權利和自由更是每況愈下。
但是,僅僅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整個文本而言,這個憲法也到處是矛盾。憲法第1條就規定了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民主」和「專政」怎麼能夠同時存在?又怎麼能夠和「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33條)統一起來?「四項基本原則」和言論出版自由(第35條)如何統一起來?「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怎麼可能有真正的「結社自由」(第35條)?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2條),豈不矛盾?什麼叫「民主集中制」(第3條)?中共式「集中」不就是破壞民主麼?民主集中制和平等的「選舉權」(第34條)又如何協調?
一方面說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34條),一方面又說縣級以上人大的代表不能直接選舉產生(第97條),豈不是翻雲覆雨?「社會主義公有制」(第6條)是一條通往奴役之路,與公民「私有財產不受侵犯」(13條)如何共容?「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如果存在國家指導思想,還會有言論自由(第35條)和宗教信仰自由(第36條)嗎?要讓「四項基本原則」和「言論自由」統一起來,讓「工人階級領導」和「平等權」和諧起來,讓「人身自由」(37條)和「計劃生育的義務」(49條)並行不悖,非有真功夫不可,那就是《1984》裏所說的「雙重思想」的本領。
這些矛盾,都反映了中國憲法的結構性缺陷。主要有兩點。
一,憲法第二章所保障的公民基本人權和自由,無法在憲法序言所確認的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憲法其他章節所規定的公權力安排中得到保護。一方面反對政黨競爭、反對三權分立、司法獨立,一方面還要尊重和保障人權,實在是思想分裂,南轅北轍。
二、沒有違憲審查制度來保障憲法的權威。中國憲法被稱作是沒有牙齒的法律,憲法沒有規定違憲要受到何種制裁,何種機構以何種程序來對違憲行為進行立案、審查和撤銷。「沒有救濟就沒有法律」,中國憲法還不算是一個合格的法律文本。在孫志剛事件、齊玉苓案等人們試圖推動的違憲審查機制或憲法司法化,沒有任何實質性進展。在目前的政治結構之下,真正建立違憲審查制度,也沒有可能性。
這兩點都是中共建政後四部憲法文本與生俱來的結構性缺陷。這有引出一個更深層次的矛盾:憲法序言所確認的歷史決定論、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國家意識形態,體現出來的是反憲法精神。憲法序言以不容置疑的腔調所剪裁的歷史敘述和政治宣告,毫不掩飾一套裝神弄鬼、奉天承運的政治神學。「黨的領導」「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民主集中制」「毛澤東思想」「三個代表」云云,都與現代憲法應該具有的民主、分權、限權、共和、人權、自由背道而馳。
人們常說中國「有憲法無憲政」,好像現行憲法付諸實施了,就會有憲政。但是,有此種憲法文本、此種立憲機構在,中國沒有憲政的可能性。基於公民承認的政治合法性,和基於暴力流氓邏輯的「槍桿子裏出政權」,根本無法相容。(關於中國政治合法性的一個討論,可參見滕彪:《零八憲章與政治正當性》。)立憲者沒有合法性,依靠暴力和強制力來統治的某執政集團,只想保障自己在憲法中的領導地位,不想保障作為憲法裝飾條款的人權自由,這才是中國走向憲政的障礙。裝飾條款必須要有,對於哄騙國內民眾、麻醉知識分子和忽悠國際社會,都相當重要。能否充分這些人權條款和話語體系來壯大民間力量、改進政治安排並開出憲政之花,這是一個比較複雜也非常重要的問題,需要另文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