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橋評論:欲加之罪如何收場-南橋 旅美學者
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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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志強案一延二延,暴露出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個致命缺陷:人身保護令法的缺失。
從網上得到消息,著名律師浦志強一案,在第二次延長審限三個月到期後,又一次「依法延長審限三個月」,這是第三次延長審限三月了。如此「依法延長」下去,不由得讓人浮想聯翩,這個並不複雜卻知名度極高的案件,是誰在主導,打算如何收場?
浦案是今日中國司法的標誌性案件。2014年5月3日,浦志強和十幾個朋友在一位友人的家裏舉行紀念六四25周年的民間研討會,第二天就被北京警方傳喚,隨後以涉嫌「尋釁滋事」而刑事拘留。一幫文人在自家家裏議論國事,動口不動手,既沒罵人也沒造謠,竟然涉嫌「尋釁滋事」,只因他們議論的內容,觸動了當局那顆脆弱而敏感的心。以此理由把浦志強律師抓起來,無非是要再次殺雞儆猴,六四是議論不得的,連提都不能提,最高當局不想開這個口子。可是,要以此在法庭上給浦律師定罪,那中國司法的面子就實在是太難看了。於是開始了先抓人後找茬的「司法程序」。
2014年6月13日,北京公安局對浦律師增加一條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而正式逮捕,五個月後又增加了「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移交檢察院起訴。如果說「尋釁滋事」是一個口袋罪,只要你不安分就可以把你塞裏頭,那麼涉嫌「煽動」罪就是典型的言論表達罪。可是檢察院顯然覺得,就公安找到的茬,要在法庭上把這些罪名定下來,即使是在中國的法庭上還是有難度,證據不足,於是兩度把案件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如此拖了一年,再也不能拖了,2015年5月18日起訴到法院,這時罪名無聲地減少了兩項,大概是實在找不到像樣的證據。
從5月18日延長審限三月到8月18日,再延長三月到11月18日,如今到期了,浦律師已經被關押了18個月,又「經最高院批准」,再次延長三個月。這個案件有這麼複雜嗎?
浦律師一案並不複雜,現在剩下的兩項涉嫌罪名,都是言論表達性質的,相信公安已經把浦律師過去說的寫的都徹徹底底地篩過幾十遍了。一再延後,只因找不到可以定罪的證據,而高層不願意就此放過浦律師,於是就讓檢察院和最高院一再「依法」延後。如此一延二延,暴露出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個致命缺陷:人身保護令法的缺失。
人身保護令法起源於英國普通法體系,據說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起源比著名的大憲章還要早,被認為是自由的基石,沒有人身保護令法就沒有人權和自由。它的意思很簡單:任何人在人身自由受到外來限制的時候,比如被公安拘留的時候,都有權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官頒發的「人身保護令」意思是,命令限制你人身自由的人,準時把你帶到法官面前。然後,限制你人身自由的人,如公安,必須向法官陳述為什麼要限制你的自由,為什麼要拘留你。現在中國的公安在拘留或逮捕你的時候,依法必須說明是涉嫌什麼罪名,其實就是受西方人身保護令法影響而形成的規矩。
然而,人身保護令法的程序還有後面一段:法官有權當場決定,限制你的人身自由是否有必要,是否合法。如果沒有必要,法官作主立即恢復你的人身自由。即使法官認為公安有理由拘留你,你也可以申請交保候審,因為你需要人身自由來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用於未來的法庭審判。只有在嫌疑人有逃跑嫌疑、暴力傾向等情況下,法官才可以拒絕交保候審。我們在歐美的電影裏看到,拘留或逮捕後,警察和被捕者在當天或第二個工作日就可以在法官面前作出各自的陳述,由法官決定是否繼續拘押。這就是人身保護令法在起作用。
關鍵的關鍵是,在任何法治國家,法庭是獨立的,在國家權力結構裏另成系統;法官是中立的,法官的最高宗旨是保障法律的正當程序得到實行,保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了這些就是維護了公正和正義。
浦律師一案,公安和檢察官把沒有任何暴力傾向也無處可逃的浦律師關押了十八個月,連代理律師和家屬見一面也很困難,而同時公安則用了十八個月來細細尋找對浦律師不利的證據,雞蛋裏也要挑出骨頭來。偏偏這隻雞蛋是如此正常,十八個月挑不出讓檢察官慧眼過得去的骨頭,於是只能讓法院配合,批准審限一延再延,以便讓公安有足夠的時間繼續找茬。在政法委看來,這樣做再正常不過,公安檢察和法官,都受黨的領導。可是如此公檢法一家,那還讓人有何話可說?
如今的中國黨和政府明確宣稱反對司法獨立,其實等於宣佈中國的法律缺乏公正和正義的根本基礎,他們也不想要實現社會的公正和正義,而人身保護令法的缺失,則是一個標誌性現象。 高高在上的黨和國家領導們定然覺得這樣挺好,大概只有輪到自己被「雙規」的時候,才會想到世界上有了人生保護令法這樣一種東西,才更有理可講。沒有公正和獨立的司法,堂堂國家主席舉着一本共和國憲法,照樣保護不了自己的。
浦律師一案,再次延長審限三月,到期將是2016年的2月18日,那將是浦志強律師被關押21個月的日子。三月到期將如何,如何收場,全世界都在看。拖得越久,中國司法的面子就越難看。浦律師一案,將不以任何人意志為改變地寫入中國的司法史,寫入未來中國法律系大學生的教科書,成為一代一代中國律師的經典案例:法律不可以缺失人身保護令法,否則這個國家就沒有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