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冤獄13年!江西姦殺案4被告終判無罪獲釋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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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樂平姦劫命案4名被告今日終獲江西省高院宣判無罪,獲釋後與家人團聚。(網上圖片/網上資料圖片)
聶樹斌在被執行死刑後21年,早前終於獲得平反,而在2000年發生的「江西樂平姦劫命案」,4名被控故意殺人,搶劫,強姦,敲詐勒索罪,已坐牢13年的被告程立和、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今日亦獲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無罪。宣判後,江西省高院副院長夏克勤向4人當面賠禮道歉,並告知他們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4人隨即獲釋,終於可與家人團聚。
案發於2000年5月23日晚,江西樂平中店村一名蔣姓超市老闆遭人殺害,同行一名郝姓女子被強姦碎屍。程立和、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於兩年後落網,被控故意殺人,搶劫,強姦,敲詐勒索罪,2003年7月7日,法院判4人死刑,其後4人提出上訴,2006年5月,江西高院將死刑改判死緩。至2012年4月,涉及4宗命案、侵犯10多名女性的方林崽承認自己才是這宗案的真兇。今年4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決定再審,案件於上月底進行閉門審理。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第一,二審判決認定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敲詐勒索罪,以及程立和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主要依據4名被告的有罪供述,以及該有罪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印證一致。但根據再審的新證據,4名被告的有罪供述與上述新證據及原審卷宗內其他證據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4人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存疑;同時,案件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誘供的可能,4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認為案件缺乏能夠認定4名被告作案的客觀證據。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扣,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原審認定4名被告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4原審被告人有罪。據此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日作出判決,宣判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4人無罪。至於4人提出案件存在刑訊逼供,因無證據證實,不獲法院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