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貪污潛逃14年 寧夏兩B級逃犯判囚

20180618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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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部列為B級逃犯的在逃犯(箭嘴示),於14年後落網歸案。(網上圖片)
寧夏銀川市賀蘭縣人民法院日前就涉及挪用公款罪、貪污等罪,裁定在案發後潛逃14年、被公安部列為B級逃犯的李冰及高萬成,數罪並罰,前者被判6年6個月,後者被判5年有期徒刑,並各罰3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366萬港元),依法沒收兩人違法所得的211萬元(約257萬港元)。
根據賀蘭縣檢察院對李冰與高萬成作出的指控,2001年時任賀蘭縣供電局暖泉供電所所長的李,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並將款項轉入高的公司帳戶,再由高全數提走。及至案發後,李與高潛逃在外,且改名換姓成功「漂白」經營公司,高並於2008年以漂白的身份與另一女子結婚生子
另當年有份參與攜款出逃的還有一名叫劉強的男子,劉於2003年落網,同年因犯貪污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而公安部於當年將李冰及高萬成列為B級逃犯。及至2017年6月初,銀川市檢察院成立的追逃組成功掌握兩人的去向,先在內蒙赤峰市抓獲改名「鄧泰」的高,後在新疆于田縣擒獲「漂白」身份的李,將兩人押回銀川作進一步處理,並分別以挪用公款罪、貪污罪、重婚罪被檢方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