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3年仍收到工作短訊 台灣之星:人為疏忽

2018081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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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星被前員工投訴離職多年仍收到工作短訊。(互聯網)
台灣一名離開當地電訊商台灣之星已3年的前員工,早前向台灣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投訴稱,自己雖然已離職多年,但仍接收到該企業分派工作的短訊,認為此舉實屬騷擾。NCC表示,台灣之星涉不當使用員工個人資料,或違反《個資法》,要求該企業在1個月內改善,否則可處最高2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5.1萬港元)罰款。此個案亦屬當地電訊業首例。
NCC發言人翁柏宗稱,該名前員工原屬地區門市職員,早在3年前已離職,惟涉事電訊商的公司系統,並未將其資料刪除,引致該前員工持續收到公司派發的工作短訊。該前員工不堪滋擾,遂向NCC檢舉。翁認為,員工一旦離職,相關個人資料應予以更新或刪除,不能擅自使用;又稱該公司做法已涉嫌違反《個資法》第11條第三項規定,當局要求台灣之星在限期內改善,否則可處2萬元(約5174.5港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台灣之星回應事件,表示該段時間並無接獲到該前員工有關停發和更新資料的要求;但又指此案例確屬人為疏忽,於今年3月26日經公司內部人員通報後,已隨即作出改善;更稱公司對於個人資料等問題,一向高度重視保護,基於維護客戶權益與保障員工立場,公司會持續加強個人資料保護的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