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逃稅金額內地最大仍可免刑責 專家咁解釋

2018100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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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女星范冰冰因逃稅被稅務部門罰款,但只要在指定期限內繳清,將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據內地官媒報道,范冰冰案是內地稅務部門近年來處理的個人偷逃稅款金額最大的案件,而范冰冰仍可免刑責,法學專家指出,是因為9年前曾修法,規定初次違法免罪。
為何對范冰冰處以行政處罰而沒有追究刑事責任?2009年2月28日,內地對第201條「逃避繳納稅款罪」作出重大修改,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同時規定「初次違法免罪」,即「行為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稅務部門對范冰冰的罰款亦不是最高。范冰冰及其名下公司的4類逃避納稅行為,被稅務部門分別處以0.5倍至4倍罰款,其中針對范冰冰「陰陽合同」的行為開出4倍罰款達到2.4億元(人民幣‧下同,約2.8億港元)。根據中國稅收徵管法,對納稅人偷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稅款,並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百分之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陰陽合同」是一段時間以來社會各界反映較為強烈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稅務部門對范冰冰拆分合同的處罰較為嚴厲,體現過罰相當的基本原則,對今後類似涉稅違法行為起到強烈教育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