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新法治網絡犯罪 服務供應商拒管理可入罪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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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最高法、最高檢解釋網絡犯罪適用法律和刑法。(互聯網)
內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周五(25日)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解釋網絡犯罪活動適用法律和刑罰,針對非法利用信息網絡行為設置較低的入罪門檻,又明確指出,包括即時通訊、網上直播及網遊等網絡服務供應商,如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也將可入罪。新法將於下月1日起實施。
解釋規定,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搆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3個以上或者註冊帳號數累計達2000以上,將視為「情節嚴重」,即可入罪。至於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5個以上或群組成員帳號累計達1000以上,同屬「情節嚴重」。
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解釋指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
解釋首次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範圍,包括信息網絡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購物、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
對於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入罪標準,解釋也有明確交代,包括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200個以上;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以外的其他違法信息2000個以上;致使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5萬以上等7項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