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坐14年冤獄後得雪 法院公告賠332萬人民幣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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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超(右)及其母親(左)。
山東省臨沂市男子張志超於2005年只有16歲時,被指強姦及殺害一名女生,因遭刑訊逼供而認罪,蒙冤入獄14年後,始改判無罪釋放。他去年6月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周二(26日)通報稱,他獲得332萬元(人民幣,下同,約404萬港元)賠償。
張志超去年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索賠金額為788.9萬元(約961萬港元)。通報顯示,臨沂中院周二已審結該索賠案,充分聽取了張男及其委託代理律師的意見,雙方進行多次協商,就賠償相關事項達成一致,法院最終作出上述賠償決定。賠償金綜合考慮張男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損害的具體情況、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當年臨沭縣第二中學分校的廁所內發現一具女屍,死因是被他人暴力勒死。警方懷疑同校學生張志超有重大嫌疑,2006年經臨沂中院開庭審理後宣判,張男姦殺罪成判囚終身。張男與家人多次向法院上訴無果,直到去年1月法院再審認為,被告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認定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偵查階段辦案程序方面存在明顯瑕疵,數次訊問地點和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遂撤銷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