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有了罷免權,更需複決權!-黃毓民 時事評論員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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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十六日,「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黃國昌的罷免案同意票未過六萬三千八百八十八票門檻,使他可以保住議席,但是同意罷免有四萬八千多票,不同意罷免只得二萬一千多票,足夠讓這位靠「太陽花學運」起家、在立法院問政意識形態掛帥、橫衝直撞的「小綠」政客難堪!
去年底,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降低罷免門檻,取消原來的「雙二一制」,即罷免案的投票人數必須達到選區總人數的一半以上,同時罷免同意票數必須超過有效票數的一半,改為同意票數高於反對票數,且達選區選舉人數的四分之一以上就能通過罷免。當時,極力主張修法必須降低罷免門檻的黃國昌振臂歡呼,表示這是真正「還權於民」。弔詭的是,黃國昌上周六(十二月十六日)卻成為新《選舉罷免法》的第一位試刀者。
「時代力量」及黃國昌如果因為罷免投票結果未通過門檻而沾沾自喜,恐怕會更討人厭,因為黃國昌當初推動降低罷免門檻時主張「簡單多數門檻」,根據這個門檻,四萬八千多同意票對二萬一千多不同意票,黃已經「被罷免了」。面對這樣的罷免案投票結果,「時代力量」及黃國昌應該表現歉然不足,並且痛切反省。當然,他應該要感謝民進黨,如果當初修法時不是民進黨拒絕「時代力量」黨團主張罷免案「相對多數決」,改採四分之一選民數的同意門檻,黃國昌今天已經被DQ了!
以人民投票議會立法為基礎的代議政治是間接民主,加上政黨政治的操弄,人民不但主權旁落,基本權利亦受到戕害。形勢比人強,直接民主也許無法取代間接民主,但至少一些直接民主的制度設計:如公民投票;如人民除了選舉權也有罷免權;如人民除了選出議員代表立法,甚至應有法律的複決權等,都是可以完善民主政治。十二月十六日台灣新北市第十二選區(俗稱東北角選區)的選民,就罷免立法委員黃國昌案投票,就是行使局部的「直接民權」。
台灣的中華民國朝野政黨,也許忘記了被尊稱為「國父」的孫中山先生的政治理想,本來就是直接民主而非間接民主。他主張「人民有權,政府有能」,把「政權」和「治權」清楚的分開:行政、立法、司法、監察、考試等權是屬於「治權」的部分;「政權」則操諸人民,要經由選舉、罷免(公職人員)、創制、複決(法律)四權來行使。國府遷台後,「動員戡亂」,《中華民國憲法》「凍結」,中央民意代表不改選,由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間接選舉產生的總統,任期無限制,孫中山先生的直接民權政治理想變成「迂闊而不可為」,但台灣省的《地方自治法》,則採取了縣級以下的罷免權。由威權統治過渡到民主政治,《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過多次修改,是直接民權起步,也是民主政治的進步。
不過,如果能夠把法律的複決權這項直接民權還給人民,就不會出現民進黨的「民主擅專」。幾天之內,逕把《勞基法》修正案送出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快速三讀通過、公投法門檻下修完成、《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與《所得稅法修正草案》,越過相關委員會直接交付二讀。立法手段之粗暴,比國民黨威權統治時代有過之而無不及!
有了罷免權,更需複決權!
在香港,人民只有選舉權,沒有罷免權,行政機關會同法院未經人民同意,代為行使「罷免權」!對於台灣人民「我可以送你入議會,也可以把你拉落台」,香港人其身不能至,只能其心嚮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