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不學古人開言路 卻仿今人設言禁-黃毓民 時事評論員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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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名民進黨立委連署提案修法,把傳播假新聞者納入現行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在該法第六十三條的「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增列「未經查證於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以維護公安。
在野時期高舉民主自由大旗的民進黨,二度執政之後立法「促進轉型正義」,清算威權時代的人與事,如今卻要修法戕害言論自由,令台灣又再回到威權時代。在台灣比較客觀的看法:民進黨之所以要立法對付網絡謠言,主要是近期各種不利的負面消息接二連三,使政府窮於應付,因此企圖採取鐵腕重罰來嚇阻此一趨勢。然而,民主國家的政府面對批評與挑戰,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如果批評失實,政府可以隨時澄清事實,還原真相,何必立惡法去戕害言論自由呢?
蔡英文日前力挺被輿論圍攻的北農總經理吳音寧,表達了要協助她「政治攻防」,要求府院全黨向假新聞宣戰後不久,民進黨立委就提案將「網絡謠言」入罪。行政院發言人隨即表達「尊重」立委提案權。民進黨一方面常以台灣的民主自由炫示對岸,不久前蔡英文還藉着對「六四」的感懷,期盼中國大陸的民眾看她的臉書可以不再「翻牆」;另一方面黨內有人正準備向中共學習,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修正案》的「網路謠言」罪,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打擊網絡假新聞。
台灣現行的法律,對故意造謠中傷他人的行為,不是沒有規範,例如《選舉罷免法》第一○四條規定「以文字、圖畫、影音散布不實之事,意圖使他人不當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處五年以下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三一○條第一項的「誹謗罪」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這些規範皆足以規範任意造謠滋事;但其構成要件要以「故意」或「惡意」造謠為前提,並因此生損害於特定對象者方能成立;批評政府的言論即使與事實稍有出入,並不構成犯罪。
網絡的「假新聞」、「假消息」如何辨別?由誰鑑定?至於「足以影響公共安寧及秩序」恐怕也是「官字兩個口」。在今天這個資訊爆炸的互聯網時代,每天在社交媒體或透過手機、電腦,轉發別人傳來的訊息的民眾,很多並非專業的新聞工作者,也沒有足夠的渠道去查證這些訊息的真偽,修法打擊網絡假新聞,只會治絲益棼,除非執法與中國大陸的「寧枉毋縱」看齊,否則像台灣「毋枉毋縱」的法制,「未經查證於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治罪,恐怕也是窒礙難行。
在台灣威權統治時代,有不少政治抗爭運動先驅們為言論自由奮鬥,主張台獨,爭取百分百言論自由的鄭南榕更自焚明志。之後,民進黨的選戰更是靠爭取言論自由的訴求作為政治提款機。如今二度上台執政的民進黨,就立惡法一事,竟然鸚鵡學(威權時代的國民黨)舌,說甚麼「會在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間取得平衡點」,真是厚顏無恥!
要學中共搞甚麼「網路謠言罪」,不如徹底一些,或者在政府預算增列維穩費,設立「網警」,或者有樣學樣弄一條「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民進黨袞袞諸公昧於歷史,恐怕沒有讀《新唐書‧五行志》這一段記載:「貞觀十七年,有人散布謠言,說朝廷要祭祀天狗,差怪物於夜間取人心肝,百姓震恐,唐太宗惡之,除宣慰黎民外,更廣開坊門,資訊公開,謠言一月而止。」民主進步的台灣領導人蔡英文,捍衞言論自由當然比不上專制帝王時代的李世民!不學古人開言路,卻仿今人設言禁,莫非是昏了腦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