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明詩fb自揭曾遭性侵:係唔止一次

2017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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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明詩喺facebook發文自揭曾遭性侵。
日前有「香港欄后」之稱的港隊田徑跨欄女將呂麗瑤在社交網站透露曾被前教練性侵犯,而前港姐麥明詩亦喺facebook自揭曾遭性侵,佢發文表示:「#metoo 相信唔少女仔都曾經遭受性侵犯,我亦都唔例外,仲要係唔止一次添;有啲係我阻止唔到;有啲係之後諗番,如果我醒覺啲我可能可以阻止到…受害者能夠鼓起勇氣面對呢件事,知道錯唔係自己,呢個係第一步。但係之後呢?」
佢解釋冇採取進一步行動,係因為:「事情係喺內地發生,香港法庭係冇jurisdiction(司法管轄權)…」
麥明詩fb全文:
#metoo 相信唔少女仔都曾經遭受性侵犯,我亦都唔例外,仲要係唔止一次添;有啲係我阻止唔到;有啲係之後諗番,如果我醒覺啲我可能可以阻止到……受害者能夠鼓起勇氣面對呢件事,知道錯唔係自己,呢個係第一步。但係之後呢?
呢個時候,受害者除咗自責之外好可能會有兩個感覺:1,報復,to make him pay for his wrongs,人之常情矣,好聽啲嘅term係“retribution”;2,唔希望呢個人可以繼續危害到其他嘅victim。
當然法治精神唔允許我地(哋)以法律之外嘅方法報復,法治精神呢一點相信我喺以前嘅post都有提過。所以要真係除害得黎(嚟)又要對嫌疑犯公平而唔未審先判,唯一可取嘅方法係透過法律去制裁。
呢個時候,大部分女仔都會放棄,而我自己經歷嘅諗法係咁樣:
當時得我同佢,姐(即)係口同鼻抝(拗),點解要信我多過佢?咁睇嘅話,佢嫌疑程度只得50:50,但係50:50姐(即)係告唔入啦。而我當時仲要讀緊法律。
所以我希望透過呢個post,分享一啲自己嘅體會。
首先,要相信court trial。雖然係“my words against his words”,但係其他環境證供都會幫到。檢控官(P)可以cross-examine被告(D):
P:點解你要帶受害者返屋企?
D:幫佢按摩
P:咁點解唔係喺學校?
D:…諗住喺邊都冇所謂
P:定係你怕被人見到?有其他企圖?
就算佢堅持話係(喺)屋企冇越界,呢點被告都好難解釋;我唔係律師,相信一個真正律師會可以摧毁被告嘅證供。
第二,想加強個case,就儘(盡)量保存好呢啲環境證據。例如,嘗試留有文字證據,透過whatsapp質問對方,例如:
V:點解你今日要咁樣做?
D:我做咗啲咩
V:你叫我除褲
D:咁先按摩到
雖然咁樣唔足以證明佢非禮,但係已經將佢要你除褲呢一點establish咗冇得拗,佢唔可以喺庭到(度)話:「我冇叫,佢自己話要除」。
就算唔直接對質,同可信任嘅人講番件事,到時呢個人都可以為檢控方作供,而當兩個證供係冇inconsistency,就可以加強受害者證供嘅可信性。
當然一個受驚嘅女仔,喺當刻就可以諗到呢啲嘢,係冇可能嘅。呢啲都係我之後不斷反覆思考先諗到嘅嘢,所以我希望分享可以幫到未受過害嘅女仔。
我相信,法律係最接近公平嘅裁判方法;佢唔係完美,一定有犯罪者法外逍遙;但係比起網絡審判、私刑,法律係有好多程序保障,希望賦予每一個人一個opportunity to be heard。
審訊係一個好困擾嘅過程,就算覺得有足夠證據,有唔少人都會放棄起訴,因為唔想被呢件事纏繞落去。但係我地(哋)都唔應該因為怕煩而用其他方法去達到retribution,因為咁樣係對對方唔公平。大佬呀,佢咁樣傷害我,我仲要諗點樣先對佢公平?哈哈我自己都未必做到。但係呢個係我希望追求到嘅ideal。
呢點帶到去最後嘅point:防患於未然。對於我來講,empowerment除咗係受害之後唔怕講出黎(嚟),更有效係可以透過自己嘅力量防止呢個傷害。所以呢啲經歷鼓勵我要懂得自衛(衞)-我唔係需要打贏一個男人;但係只要製造到一個逃走嘅契機就已經足夠。於是幾個月前我決定咗要學柔術。
PS,大家可能會問我點解冇採取進一步嘅行動,咁係因為事情係喺內地發生,香港法庭係冇jurisdiction…
PPS,我真係唔係律師,只係讀過啲theory,好多都還咗俾(畀)老師,所以有需要請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男仔都應該要自我保護 #被性侵唔係女仔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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