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基金互認7月1日實施 初始額度各3000億

201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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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監公布,中港基金互認安排於7月1日實施,初始投資額度爲資金進出各3,000億元人民幣。
公告指,中證監、香港證監會已就基金互認達成共識,並於2015年5月22日正式簽署監管合作備忘錄。通過基金互認,符合一定條件的內地與香港基金,可按照簡易程序對方市場向公衆投資者進行銷售。
基金互認具多方面積極意義:1、有助深化拓寬跨境投資渠道,提升兩地基金市場的競爭力。2、將爲兩地監管機構共同建立基金監管標準奠定基礎,推動亞洲資產管理行業融合發展。3、爲兩地投資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基金投資産品,爲兩地基金管理機構開拓新的發展機遇,增强國際競爭能力。
公告指,通過對等設置互認條件,促使互認基金在兩地市場互利發展和資金流出入基本均衡。
另外,證監會表示,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須成立1年以上,資產規模2億元人民幣以上,在對方市場銷售的規模佔基金資產比重不超過50%。經證監會初步測算,截至去年底,符合互認條件的香港基金有100隻左右;截至1季度末,內地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有850隻左右。
香港證監會表示,根據安排,內地基金如欲申請香港證監會的認可,必須符合一定資格條件,包括:基金必須已成立1年以上;基金的資産規模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或等值外幣;基金不得以香港市場爲主要投資方向;及在香港的銷售規模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50%。
在首階段,只有一般股票基金、債券基金、混合基金、非上市指數基金及實物跟蹤指數交易所買賣基金才符合資格參與基金互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