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分期提取強積金建議明年2月起生效

201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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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公布,政府今日於憲報刊登《2015年<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訂明由2016年2月1日起,強積金計劃成員在退休或提早退休時可分期提取強積金。
目前,年滿65歲或提早於60歲退休1的計劃成員,只可一筆過提取強積金或將整筆強積金保留在計劃内繼續滾存。
在新措施下,除一筆過提取強積金外,這些計劃成員亦可選擇以分期形式提取強積金。受託人除必須交易費用外,不得就整筆支付或該年内首4期的分期支付的強積金,向計劃成員收取費用或施加罰款,或從該成員的帳戶扣取費用。
《生效日期公告》將於2015年10月14日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提交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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