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巴黎协议对碳市场格局影响深远

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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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发布巴黎气候协议简评,解读巴黎气候协议涉及的全球气候治理框架及其对国际国内政策和碳市场格局的影响。
报告指,巴黎协议总体超出市场预期,设定的气候治理框架目标具有雄心和可持续性,决议和协议文本具有很好的可操作和执行性,采用的资金机制、可持续性机制和国家自主贡献(INDC)更新机制使减排目标得以获得持续约束。但是协议本身未对各国设定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并将大部分机制和约束延后至协议生效后审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协议的约束力。
1. 里程碑意义
继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2015年《巴黎协议》是人类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第3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形成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格局。
2、公平且平衡
协议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时根据各自的国情和能力自主行动,采取非侵入、非对抗模式的平价机制。
欧美等发达国家继续率先减排并开展绝对量化减排,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中印等发展中国家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提高减排目标,逐步实现绝对减排或者限排目标;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编制和通报反映它们特殊情况的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发展的战略、计划和行动。
这是一份让所有缔约国达成共识且都能参与的协议,有助于国际间(双边、多边机制)的合作和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培养。
3、确立全球气候长期治理框架
协议中清晰表明对2℃的长期减排目标是“well below” 而不是之前的“below”,并且追逐1.5℃的目标。根据IPCC报告,要达到2℃以内的目标,全球在2030年排放水平应减排150亿吨温室气体。形成只进不退的棘齿锁定(rachet)机制。
目前各国的INDC距协议的目标仍有差距,将在2018年建立一个对话机制,盘点减排进展与长期目标的差距。协定要求建立针对INDC机制、资金机制、可持续性机制(市场机制)等的完整、透明的运作和公开透明机制以促进其执行。
4、法律约束力偏弱
《巴黎协定》于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开放签署,需要获得至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55个缔约国提交批准文件,且这些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至少占全球排放总量55%以上才能生效。 (京都议定书美国没有批准;巴黎协议同样面临这个问题。但是巴黎协议形成了决议和协议两份文件,可通过行政权力签署,这尊重了某国的特殊政治国情。)
约束机制是促进性的,采取透明、非对抗的、非惩罚性的方式。中国排放占比权重非常大、角色关键,中国签署将能决定巴黎协议会很快生效。 (即使美国国会不能通过协议,中国的签署依然能使协议生效,这向美国国会施压让其通过。)
5、资金机制尚不明确
发达国家承诺支持发展中国家最低每年1,000亿美元:在2025年前设定一个新的集体定量目标,鼓励协调公共和私人、双边和多边的资金来源;2020年之前发达国家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共同资金。 (资金机制有可能在2020到2025年出现断档,并且资金的具体来源并未明确。资金机制仍要由巴黎协议通过后的第一届会议审议决定。)
6、自愿的可持续性机制
保留市场机制,允许缔约方之间自愿进行减排交易,前提是保证整体排放不出现重复计算(为EUETS、CNETS等碳权交易市场提供空间,以自下而上的治理框架将有助于双边、多边市场机制的发挥)。
由于目前市场大部分国家已开始实施碳交易市场机制,并且市场机制可最大程度调动私人资本参与,将来国际间市场机制很可能发展为双边、多边的碳交易市场链接,并可能在2020年以后形成全球统一碳市场。
协议对目前的碳市场格局影响深远。包括中国、欧盟在内的碳交易机制可能在INDC目标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从而撬动私人资本的参与。国际间的市场机制须视协议中可持续性机制的后续设计。中国还可能延伸全国碳市场至一带一路和其他欠发达地区。
7、绿色转型,去碳化和新气候经济趋势形成
协议向市场传递显着的信号,将有更多的资本转向清洁领域,旧的化石燃料时代将被终结。这也意味着传统能源行业的变革将加快,石油、煤炭等领域将面临更多的环境成本和管治,并且伴随资金撤离。协议建立的随时间推移不断加强气候承诺的程序,为清洁领域的长期投资提供积极的信号。
8、其他存在问题
INDC的计量方法、国际登记的方式等基础规则尚未明确。协议本身不附带强制任何国家排放的限制机制。各缔约方没有明确提出各自减排任务。各国如何分配减排任务达到巴黎协议中的减排目标仍然不清晰。需要等待后续机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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