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茂波:2047年後土地契約續期問題存誤解和謬誤
201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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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發表新一篇「局長隨筆」,對於早前有些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提及2047年後的土地契約續期問題,陳茂波留意到坊間在討論這個議題時,存在一些誤解和謬誤。
他稱,坊間其中1種主要誤解,是以為政府無權處理2047年後的土地契約問題。這種錯誤的看法,或許是源於對《中英聯合聲明》相關條文的解讀出了偏差。《聯合聲明》中有關「2047年」土地契約年期的表述,乃是針對香港回歸前港英政府進行的土地批租。至於回歸後,《基本法》第123條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後滿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訂法律和政策處理。」
他以港島的薄扶林花園作例子,其原地契於2006年中屆滿,最終獲續期50年至2056年,已跨越2047年,並無須補地價,業主只須繳納差餉租值3%作地租。此外,政府成立以來公開出售的土地的年期,一般也是從賣地當日起計50年,而不是從1997年起計50年。換句話說,特區成立至今賣出或批出的土地,除非是短期租約或特殊用途契約等的租約,否則土地的年期全部都已超越2047年。
對於有提議要求政府現在就立即啟動為所有2047年到期的地契續期,陳茂波直言「恐怕這不切實際,畢竟由現在至2047年還有超過30年,要早30年進行續約亦有違契約定下期限的意義。」他認為,政府有一套政策,即使未來將有大量土地契約於2047年到期,在有現行政策及先例可援的情況下,政府也絕對有經驗、有能力在適當時候處理相關的續期工作,巿民毋須過慮當中的不確定性。
他對於有言論臆測政府日後會根本地大幅改變現有政策,感到莫名其妙。他又提醒一些持有物業的小業主,不要輕信一些關於「2047年後將自動失去業權」的傳言,以免在錯誤資訊影響下出售自己的物業,甚至招致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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