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銀行增信用卡條款 有權向客戶退回正結餘
2017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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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聯社圖片)
有報道指,隨着共同匯報標準(CRS)今年起正式在香港實施,客戶信用卡戶口內的正結餘若超出39萬港元,並持續逾50天,銀行有權將超額正結餘退回客戶,意味客戶今後不能隨意將大額款項存於信用卡戶口內;業界認為此舉有助打擊逃稅或洗錢活動。
報道指出,滙豐銀行通知客戶將於2月23日新增信用卡有關退款條文,指明客戶同意銀行在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支取信用卡戶口,以退還該戶口內部分或全部結餘,而銀行毋須事先作出通知。
滙豐發言人回覆指,就《稅務條例》修訂,該行相應地修訂信用卡持卡人合約,由今年2月23日起,該行將有權將信用卡戶口內部分或全部結餘,轉帳至該客戶於滙豐的銀行戶口或郵寄本票至客戶通知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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