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權勢擴至企業股東 擬設「日落條款」

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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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00388)最快本月底前會就「同股不同權」(WVR)進行另一輪市場諮詢,市場預期,當局將會建議容許企業股東可持有WVR股份,但同時建議設有時限的「日落條款」,以回應外界對企業WVR等同是「永遠存在」的關注,保障投資者權益。
港交所今年4月底實施新上市制度,只限個人可持有WVR股份,但有多名利益相關者,包括「獨角獸」公司,提出應批准企業股東也可持有較高投票權的股份。金發局亦強烈支持,認為如不放行,將大大降低香港競爭力。港交所計劃在新例生效後3個月內進行諮詢。
香港證監會主席唐家成早前曾提出,新一輪諮詢的主要考慮應包括企業股東的貢獻、會否永遠保留,以及如何引入額外保障等方向。
市場預期,WVR受益人擴至企業股東「事在必行」,但相信當局會建議設有多項投資者保障措施,包括日落條款及企業股東必須要有貢獻等。現時個人持有WVR,並不設有時間限制的「日落條款」,只在個人股東辭任董事、去世或轉讓股權,其特殊股份才自動變回「一股一票」。不過,企業股東的情況則截然不同,由於企業「不會死」,故預期當局將會建議設有時限的「日落條款」,即在某一段時間過後就不能再享有WVR股份的權利。
一向關注企業WVR的投資基金公會,其行政總裁黃王慈明表示,設日落條款是「好過冇」,只是最「起碼」的要求,強調必須還有其他保障投資者措施配套。該會早前與業界商討,認為企業股東持有WVR,最多在五至七年便要屆滿,有兩個可行做法,一是在期滿後,特殊股份自動變回「一股一票」,二是在限期後仍可延續,惟須要每年交予其他股東投票是否仍可擁有WVR股份。
她指,如何證明及用甚麼量度企業股東為公司帶來的貢獻並不容易,這也是該會一直對企業WVR有保留的原因之一。她又重申,企業WVR與當初只限個人可持有WVR的討論是背道而馳,且影響深遠,故諮詢期必須要有3個月。
有證券界人士指出,如要符合企業WVR不應是常見的原則,應設置較高門檻,至少要與現時WVR公司市值要求最少100億元一致。此外,現時部分適用於個人股東的監管未必能應用在企業股東,故需要增加其他保障措施,及在行使企業WVR權利時設有其他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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