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欺詐罪嚴重過盜竊
2015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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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丟棄的單據,易成不法之徒行騙工具。(高潤榮攝)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以今次個案為例,疑犯收集他人的單據,自稱屬自己所有,然後到收銀處要求退款或換貨,即使她無成功騙得任何金錢利益,已觸犯《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可被判處監禁14年。他續指,整個行騙過程的每一個環節中,可能已牽涉不同的刑事責任,例如在弄壞貨物時已涉及刑事毀壞,執拾其他顧客遺留的單據,亦可能有盜竊成份,但法官判案時會以一個大控罪概括所有小刑責。他提醒市民﹕「欺詐罪仲嚴重過偷嘢﹗」奉勸市民莫因貪小便宜而惹上官非。
另一方面,單據成行騙工具,市民小心勿亂棄。不少消費者在超市購物後,查看單據無誤後便棄掉,但單據隨時被利用作為行騙工具,令超市蒙受損失,故市民應小心勿亂棄單據,以防騙徒有機可乘。據超市收銀員透露,不時市民持單換貨退款,較多人選擇換貨,人少時職員會貨架取出新貨供顧客換貨,人多時會叫顧客自行取貨,換貨後留下單據。若顧客以信用卡付款,可換貨換同金額貨品,若堅持退款,便要與經理商量。如顧客以現金交易,只要數日內帶同貨物及單據,一般都可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