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後:檢控官指曾蔭權2罪俱成可囚14年

2015100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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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被控2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羅錦鴻攝)
曾蔭權面對的2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每項最高可判監7年。控方今日表示,已決定將案交付高院原訟庭審訊。代表控方出庭的副刑事檢控專員沈仲平解釋,律政司在選擇於哪一級法院審訊,除考慮最高刑罰外,被告涉案時的職位及社會地位,以及其崗位是否受到公眾高度信任,都是決定將案交上高院的因素。
  
現在香港的成文法中,並沒有一條「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方是依賴普通法流傳下來的不成文原則,向曾蔭權提出檢控,普通法亦沒有對罰則作出規定。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如法例沒有為罪行定出最高刑罰,則最高刑罰均為監禁7年,另加無規定上限的罰款。而7年監禁,亦同時是區域法院的判刑上限。
  
沈仲平表示,曾蔭權被控2項罪名,如果罪成理論上最高可被判監14年,但實際上法庭在量刑時,會就案件嚴重性、多項罪名的刑罰是否要同期執行等因素作考慮。雖然控罪最高刑罰在區院的司法權力範圍以內,但律政司最後還是決定將案帶上高院,由陪審團聯同法官審理。對於有關決定,沈仲平同意,曾蔭權在社會上享有高地位,是決定的因素之一。
  
沈仲平表示,律政司決定一宗案在哪級法院審訊,是以其《檢控守則》作依歸。守則列明除要考慮罪行的最高刑罰,還牽涉多項因素,例如被告人的背景紀錄,他是否在社會上有地位、是否身負重任、或處於受人信賴的崗位,也是必須考慮的元素。此外,案件的整體案情,罪行的嚴重程度,案件的爭議事項對公眾的重要性,是否涉及社會的標準與價值觀,律政司都要一併考慮。沈仲平強調,交付高院的決定,是在經過通盤考慮所有因素後作出,拒絕評論有哪一項因素較具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