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撈案纏訟5年終甩難 陳志雲罰8.4萬免坐監

20151218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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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今日在高院被判罰款8.4萬元。(蕭毅攝)
商業電台首席智囊陳志雲,被指2009年擔任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期間「秘撈」,未經同意收取11.2萬元酬勞,出席無綫除夕倒數節目的《志雲飯局》環節,陳與當時助手叢培崑被控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律政司在第二度上訴後得直,上訴庭頒令交由原審法官裁定二人罪成及判刑。區院法官潘兆童今日(18日)正式裁定二人罪成,判刑時指二人在本案上屬「技術性」犯法,亦不能以貪污來形容,適當判刑只有罰款,故輕判陳罰8.4萬元,叢則罰2.8萬元,剛好是控罪中的金額。
將於下星期日(20日)度過57歲生日的陳志雲,以及現年33歲的叢培崑,聞判一刻均木無表情;相反到庭支持他們的大批親友則表現激動,散庭後拍掌歡呼更有人落淚,陳、叢之後不斷與親友擁抱。雖然二人會因本案而留案底,但免受牢獄之苦,這亦對因此案纏訟5年、折騰良久的陳志雲來講,是一份最好的生日禮物。
法官最後重申,本案是一宗極為獨特案件,強調判兩名被告罰款,並非表示法庭不重視貪污案,一般情況下監禁仍是適當判刑。律政司發言人回應指,會研究法官判刑理據和主控報告後,才決定是否要跟進。發言人又指因陳、叢已表明考慮提出終審上訴,故現階段不宜評論。陳、叢的律師早前表示,已就定罪一事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稍後開庭處理。
法官今日表示,早前已清楚說明本案與一般貪污案極不相同,陳只是沒有根據僱傭合約,向上級申請接受外間工作和收取報酬。該工作雖與無綫業務有關,但兩名被告並無刻意隱瞞陳收取報酬而演出,亦無不誠實意圖;上訴庭亦只是推翻潘官認為二人有「合理辯解」的裁決此點。
法官引述包括邵方逸華等前無綫高層求情信指,如陳申請此項「外間工作」是會獲得批准,陳無作申請並非隱瞞,只是疏忽。法官又指陳的行為和無綫不存在利益衝突,亦無涉及濫用職權,故足以判非監禁刑罰;官亦認同陳在慈善方面不遺餘力,故認為罰款是恰當。
法官批評控方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3A條,要求法庭頒令禁止陳在7年內擔任公營機構職務;另外要求陳把涉案11萬多元酬勞交還無綫。法官表示,這是防賄條例生效35年來,控方以此案首次申請,「連許仕仁案都冇用此條例去申請」,但此案並非如一般貪污案嚴重,另外,交還酬勞亦對陳不公。法官對控方的兩項申請深感費解及失望,並指這是對陳的無理壓迫,因此否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