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濫用新聞自由 圖轉移誹謗案真正重點

20160523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過往曾有團體到壹傳媒大樓外示威,抗議及譴責該機構的報道歪曲事實。(資料圖片)
霸王國際集團民事控告壹傳媒集團旗下刊物《壹週刊》誹謗其產品致癌案,高院今裁定《壹週刊》誹謗罪罪成,須賠霸王300萬港元兼付原告8成訟費。《壹週刊》在抗辯期間,不斷以「新聞自由」作為擋箭牌,企圖將案件扭曲成支持與反對新聞自由之爭。受害者不滿報道失實,便恍如跟新聞自由為敵,實與案件的真實性質南轅北轍。
《壹週刊》的涉案報道,令受害人霸王受到極大傷害。主審法官陸啟康在審訊中途已經明言,不論最終結果如何,本案肯定會對新聞業有深遠影響。代表《壹週刊》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就以洗髮水化學成分涉及重大爭議性為由,認為法庭在維護表達自由的前提下,就算報道有誇大和不準確的成分,也應該予以容許。法官對此看法不以為然,直指如此等於法庭向傳媒機構發出牌照,只要題材對公眾有重要性,傳媒便可「攞正牌」報道錯誤。
代表霸王集團的資深大律師鮑永年,在結案陳詞時就大吐苦水,指出單計兩日的結案陳詞,《壹週刊》已經提及「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兩個詞語至少67次,實為轉移案件真正重點之技。鮑強調霸王也認同新聞自由的原則,但今次案件的重點,是《壹週刊》的採訪及報道手法不負責任,並令霸王蒙受巨大損失。
法官亦有提過,法庭也不想社會沒有表達自由,但看事情要看多方面,法庭不可對傳媒要求太低。本案所呈現出來的事情,是一份雜誌摧毀了一間企業,傳媒中人亦應有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