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圖綁架港女返內地 涉境外犯法疑犯獲撤控

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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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蔡女士聲稱,由2012年起不斷受到聲稱追債的電話滋擾。(胡家豪攝)
港人蔡女士於約3年前開始,一直遭滋擾和恐嚇,更聲言自己被人企圖綁架往內地,雖然她曾在香港報警求助,但警方和律政司卻以香港法庭沒有境外司法權為由,終止調査及不提起訴。至近日歹徒變本加厲,在她屋苑外潑紅油及發放有她名字的相片,令屋苑其他住戶也受影響。
蔡指,她2011年初把其有份持有的一幢工廈售予某公司,作價1.4億港元,該公司大股東口頭承諾會私人送她1000萬港元等值的股份,但最終未有兌現。該股東後來經公司一間全資附屬公司,開出700萬港元支票予她,後卻指該筆錢是「貸款」。蔡由2012年起不斷受聲稱追債的電話滋擾,又被不明人士來電恐嚇,甚至疑有人跟蹤她、幼女及工人。
蔡在2014年7月擬把持有該公司的股份,出售給內地一個財團,同年9月財團5人到該公司,與上述大股東等人在香港會面,然而會面中有人向財團等人提出,誘騙她到內地再在深圳綁架,以迫她及家人交出贖金,然後瓜分。
其後財團中有人向蔡告知事件,她遂報警,警方曾拘捕該大股東及另一名人士,之後更控以「煽惑他人把人強行帶走或禁錮」,但案件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撤控。
蔡去年3月求助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涂陪同事主見警方,警方解釋指,律政司認為可能發生的實質綁架行為,只會在內地發生,港法院因此無司法管轄權。至今年4月,事主家再被淋紅油及貼街招。
涂將去信律政司,促請律政司重新研究此案,又指如香港法院沒有境外司法權,法律改革委員會應進一步研究,堵塞漏洞,使香港的境外司法權也能涵蓋企圖或教唆欺騙他人到境外,然後在境外進行犯罪行為,包括绑架勒索,令香港法院可處理有關起訴,及早把歹徒繩之於法。
律政司回覆表示,在香港特區的刑事司法制度下,法院一般只就在香港特區範圍內發生的罪行才有司法管轄權。就本案而言,律政司認為沒有合理機會令兩被告被定罪,除考慮到證據等,當中原因包括案件涉及的實質罪行,即將人強行帶走或禁錮,即使後來真的發生,也並非在香港特區範圍內,而是在境外,故相關煽惑、教唆等未完成的罪行也不能在香港法院進行檢控,因此決定撤銷控罪。至於是否應檢視相關法律或進行法律改革,律政司持開放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