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案終極敗訴 楊家誠聞判落寞須續服刑
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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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家誠上訴失敗,由囚車押回獄中服刑。(何天成攝)
英冠球會伯明翰前班主楊家誠於前年3月,在區院被裁定洗黑錢7.2億港元罪成重囚6年。服刑中的楊去年8月獲准保釋以候其終審上訴。終院5名法官上月審理此上訴後今日(11日)判決,一致駁回楊的所有上訴理據,認為沒有任何基礎,裁定他終極敗訴,楊亦需即時收監,押返獄中繼續就餘下4年多刑期服刑。
上訴人楊家誠(55歲)今身穿黑色西裝,在妻子王曼酈等親友陪同下到庭,其子楊梓聰則在稍後前來。楊等候裁決時一直表現緊張,聞判後一臉落寞,在犯人欄內偶爾望向妻兒。妻兒則盡露失望之情,其子更顯得相當哀傷,妻兒在眾親友陪同下離開法院時未有回答記者提問。
楊家誠被押上囚車前,懲教署職員從法院出口至囚車位置,架起一條像球員出場的氣墊通道,使外界未能見到楊登車情況,而楊上車時,亦獲准戴着太陽帽遮臉。懲教署發言人回覆指,因應終院的周邊獨特環境,現時備有組裝式充氣通道,讓在囚人士進出終院大樓;署方會採取適當措施保障在囚人士的私隱,及按實際情況作出合適的保安押解安排。
終院今逐點反駁上訴人的論點。就裁決方面,終院指1995年香港修訂洗黑錢罪時,已列明只需證明涉案款項是屬於犯罪得益,毋須列明得益來源。雖然有英國案例指需列明犯罪得益的來源,但案例情況與香港不盡相同,故難以應用。判詞更指,香港的洗黑錢案,多屬跨國跨地區性,難以追尋來源。因此終院認為控方毋須證明犯罪得益的來源,只需證明被告是知道款項是來自犯罪得益即可。
終院又指,需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才可將他定罪,被告需就該些不明款項作出合理辯解,惟法官認為楊未能對其款項來源作出合理辯解。
至於控罪有否重疊檢控的問題,終院指本案控罪是基於很多次銀行帳戶的入帳,每項個別入帳均產生關聯,成為性質類同行為,故可視為相同交易一部分,因此以一項控罪歸納多項存款並無重疊。案中涉及的可疑轉帳雖有963次,但即使分為900多項控罪檢控,最終判決結果與現時亦無分別,故對楊並無構成不公。
楊家誠被控於2001至2007年間,利用自己及父親共5個銀行戶口處理7.2億港元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