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收緊減刑規則 開審認罪最多減得四分一

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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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定適用於各級法院。(資料圖片)
上訴庭今午就認罪減刑作出新指引,決定收緊現行規則,過往在審訊第一日或以前認罪可獲三分一減刑,但日後在審訊第一天認罪最多只獲四分一至五分一減刑,而愈遲認罪,減刑愈少。有關規定由明日開始生效。換言之,今日或之前已排期的案件則不受新規定影響。
上訴庭經檢討後,決定對現行規則作出有關修改,以反映愈早認罪愈令法庭更有效運用資源的原則,新規定適用於各級法院。
在高院原訟庭審訊的案件,被告人要在交付程序時認罪,才可獲全數三分一減刑;在區院審訊的案件,被告人要在首次或其後答辯日認罪,才可獲全數三分一減刑;在裁判法院審訊的案件,被告人要在答辯時認罪才可獲全數三分一減刑。所有案件一旦安排了開審日期,被告人最多只可獲四分一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