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政總案律政司覆核刑期 法官維持原判

201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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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羅冠聰及黃之鋒今日出庭應訊。(胡家豪攝)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於前年9月26日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廣場,早前已被裁定非法集會等罪名成立,並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律政司就3人判刑向原審裁判官張天雁提出覆核申請,要求法庭改判各人即時監禁,案件今日在東區法院處理,控辯雙方就已呈交法庭的書面陳詞作出補充後,張官最終駁回控方申請,維持原判,並批准辯方取得今堂訟費。⁠⁠⁠⁠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陳詞指,張官判刑時忽略了3名被告的真正刑責,側重了被告的犯案動機作為特殊量刑理由。梁表示,案發時被告連同爬圍欄推圍欄的示威者,共逾100人,被告有計劃、有預謀犯案,案情嚴重。而3名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他們並無悔意,但社服令的先決條件是真誠悔意,因而判處3人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代表黃之鋒的石書銘大律師指,過往因遊行而衍生的相類案件,也不一定判處監禁,被告尊重法庭裁決,也願承擔刑罰,無就刑期提上訴,算是有足夠悔意。代表周永康的蔡維邦大律師指,律政司今次的理據「顛倒法理、頗為荒誕」,更感覺到梁卓然「好為難」。他不認同控方指周永康無悔意,因為周早前出庭自辯已對當日受傷的保安員感悔意,周向感化官表示無悔為香港社會付出(no regret for societal good),不代表他無悔意(no remorse)。
張官就質疑過往非法集結的案件,以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居多,詢問控方有否參考歷來相關案件的案例。
案件完結後,庭外出現混亂,一名男子突然爆粗,並疑與在場一名鬍鬚老伯發生撞碰,老伯倒地後,另一名老婦上前扶起老伯時,亦倒地受傷,最終老婦及老伯均被送上白車,而爆粗男子則被帶上警車查問。
黃之鋒早前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判80小時社服令,羅冠聰則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判120小時社服令,而周永康就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判監3周,緩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