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相加薪僅1% 社工轟NGO剝削補薪津貼
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今日舉行記者會,指有會員受聘期間遭機構剝削補薪津貼。向社總投訴的會員黃先生前年於一間非政府機構(NGO)任職高級主任,12月入職,月薪2萬港元,今年5月離職。根據14/15年公務員薪酬調整方案,公務員薪酬上調4.62%,然而黃去年12月獲通知機構的增薪為5.5%,即加1704港元,但指出該機構未有解釋加薪原來已包括公務員薪酬上調的補薪津貼4.62%,他直至今年3月才知悉,黃批評這等於機構對員工表現所作的加薪僅約1%,或機構根本沒有向員工發放補薪。
黃先生續指,社福界機構一般每年會按員工表現加薪4至6%,不滿該機構剝削員工,沒有發放補薪津貼,而且處理取巧。黃又指,今年5月至今仍未找到工作,10多個僱主中,近半看過他上一位僱主寫的推薦信都寫他表現欠佳,令他不獲聘用。他認為前僱主或因雙方曾有磨擦,而作出不合理陳述。
社總權益及投訴部主任陳虹秀指出,就黃先生個案,質疑機構接收政府的整筆撥款資助後,未有在每年機構自己的加薪之外,再發補薪津貼,令黃受聘期間損失近3萬港元。她又指,黃先生前年12月入職,應該亦可得到14/15年度的3個月補薪,約3000多港元,惟機構以他當時工作未滿1年為由,拒絕發放,認為機構已收到政府撥款,不論員工有否做滿1年,亦應獲得該筆款項。
陳指出,就事件向社署查詢,8月獲回覆機構的薪酬調整已計及公務員的薪酬調整幅度,而且該機構的薪酬政策訂明,年度薪酬調整不包括工作未滿1年員工,故機構處理沒有不妥,但她認為機構剝削員工,要求社署應要求機構每年加薪必須達4至6%,以及在《最佳執行指引》中,要求機構須發放補薪津貼予未滿1年員工,以示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