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癌保計劃差異大 部分原位癌不獲賠

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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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保險包含的癌症和對原位癌及初期癌症的定義各有不同,而計劃受保器官最少只有9個。(資料圖片)
新興癌症保險標榜專為癌症提供保障,消費者委員會向市面13間保險公司查詢,其中8間共提供10個癌症保險計劃資料,當中4個屬危疾保險類,6個為醫療保險類。
消委會指,10個計劃都在宣傳品或網頁列出「保障包括原位癌/初期癌症」等字眼,但4個危疾類計劃,所包含的癌症和對原位癌及初期癌症的定義各有不同,而計劃受保器官最少只有9個,最多則達19個。
以子宮頸癌為例,消委會指4個危疾計劃都註明原位癌受保器官包括子宮頸,但個別計劃列明不保子宮頸病變CIN I(子宮頸上皮內瘤輕度病變)及CIN II(中度病變),亦有計劃列明必須為CIN III(嚴重病變)才會被界定為受保原位癌,一旦消費者確診CIN I或CIN II就不獲任何賠償。
另外,部分危疾類計劃都將前列腺癌列作受保的原位癌或早期癌症,但所定義的「原位癌」只包括「TNM分級標準屬T1a、T1b、T1c級別的前列腺癌」,其他較低級別的前列腺癌則不獲保障。
至於6個醫保類計劃,只有3個在宣傳品或網頁註明非所有癌症受保,其餘3個無相關提示,易令投保人誤解。
而賠償計算方法,投保人確診原位癌及初期癌症,可獲賠保額10至30%不等,確診癌症可獲賠100%。不過不同計劃賠償次數及上限不同,4個癌症危疾計劃都規定原位癌及初期癌症最多獲2至3次保障,但每次必須屬不同器官;癌症醫保類計劃則以實報實銷方式計算,但亦有限制,有計劃每次癌症最高賠償額為100萬港元,終身賠償上限則為300萬港元。
消委會指這些癌保計劃的受保癌症相關症狀範圍,較傳統保險闊,等候期亦一般較短,但消費者須留意所有癌保都設受保限制,如未有細閱保單條文,隨時付了錢但得不到保障。另消委會去年收到96宗醫療保險投訴個案,比前年的145宗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