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替襲擊致傷罪 可囚三年

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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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警務人員於二○一四年十月佔領運動期間在金鐘龍和道清場時,於清晨時分被傳媒拍到他們把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帶到龍匯道變電站旁毆打,片段曝光後全城嘩然。涉案七警事後同被控一項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其中一人涉在中區警署掌摑曾健超,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案件在區域法院審訊後,法官昨裁定七名被告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但交替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受傷罪成,當中一人另涉的普通襲擊罪亦罪成。法官聽取辯方求情後,押後至本周五判刑,下令將各被告還押。
七名被告昨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受傷罪成,根據香港法例,干犯該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至於本案事主曾健超昨只肯透露自己的心情仍未能放鬆,他表示會留待周五案件判刑後,才再作回應。
本案七名被告自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已被停職,同年十月廿六日被捕,被告依次是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O記)總督察黃祖成(四十八歲)、觀塘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廿九歲)、觀塘反黑組偵緝警長白榮斌(四十二歲)、觀塘反黑組警員劉興沛(卅八歲)、東九龍總區偵緝警員陳少丹(卅三歲)、九龍城偵緝警員關嘉豪(卅二歲)及觀塘反黑組偵緝警員黃偉豪(卅六歲)。
七人同被控的控罪,指他們於一四年十月十五日,在龍匯道政府大廈泵房東變電站外,非法及惡意傷害曾健超致其嚴重受傷。陳少丹另被控同日在中區警署接見室內襲擊曾健超。
法官杜大衛昨裁決時指,他經反覆翻看控方呈交的錄像片段、照片及閉路電視紀錄後,信納該些證據均為真實,並反映當時發生的事件。法官亦信納作為控方證人的曾健超之證供誠實可靠,即因他將液體倒向警察而被制服,被交予第一至六被告押解,以面孔向下方式被抬走,將他帶到暗角,曾被扔在該處後遭襲擊,而第七被告則在該處加入。法官亦認同,曾健超並無記錯施襲者人數,法官亦拒絕接納辯方指曾因其政治姿態而誣衊眾被告襲擊他。
法官根據控方呈交電視台拍到的片段,憑警員當日所穿衣服認出抬走曾及襲擊曾的為同一班人。法官信納唯一可作的推論是將曾抬到變電站的目的是要襲擊他。法官看過片段後認為第三被告曾用警棍捅曾,並踩他及踢他;第四至七被告則用腳踢曾,首兩名被告沒參與襲擊,但有觀看事件發生。
法官指,每名警員均有責任防止有人干犯罪行,即使警察同袍犯罪亦然。法庭信納首兩名被告作為高級警務人員,將曾抬到暗角及觀看同袍毆打曾,是意圖並鼓勵和支持另外五人襲擊曾,意圖令曾受非法人身暴力。
法庭信納曾健超的面、頸、肩膀、腹脇及胸背部分圓形瘀傷是於變電站受襲造成,但不信納此等傷勢為嚴重傷害,然而亦確實構成身體傷害,故只裁定各人一項交替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受傷罪成。涉及第五被告的普通襲擊罪,法官認為爭議點在於該被告是否在中區警署掌摑曾的警員,法官信納曾當面認人的程序是以公平形式進行,信納曾認出第五被告是施襲者,故裁定該罪罪成。
案件編號:DCCC 98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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