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院裁定中國廣播公司網站刊道歉啟事

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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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中國廣播公司在其網站刊登道歉啟事。
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近年不斷被來自世界各地,包括美國、台灣及內地的網站貼文誹謗,令人懷疑背後有幕後黑手操控,東方不惜人力物力,據理力爭,誓要討回公道。東方2015年9月入稟台灣法院控告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旗下的台灣《中廣新聞網》網站,報道東網台灣終止部分特約記者服務合約時失實,刊登涉嫌誹謗東方的報道,不法侵害東方名譽。東方認為有關報道帶有極度嚴重誹謗成分的評論或陳述,含沙射影,帶有貶意。去年12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裁定東方勝訴,頒令被告須於其網站首頁指定位置刊登道歉啟事。有關道歉啟事已於今日刊登,啟事中承認報道未經查證,嚴重損害東方之形象和名譽,並鄭重向東方作出毫無保留之道歉。
東方非常重視今次事件,2015年9月正式向《中廣新聞網》網站的註冊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入稟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內容指被告於2015年7月15日晚上8時16分,報道東方轄下東網台灣終止部分特約記者服務合約時與事實不符,再者被告作出報道前亦沒有向東方查證以釐清事實真相,東方認為內容沒有事實根據,事件嚴重影響社會大眾之視聽及東方之名譽。臺北地院於2016年12月29日裁定原告東方申索勝訴。被告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需在中國廣播公司網站首頁指定位置,刊登24小時道歉啟事。
道歉啟事今日以「道歉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發出,啟事承認相關報道對東方帶有「嚴重貶義及誹謗性質」,是「未經查證,而並無任何事實根據或基礎,全屬不實指控及虛言」,並且嚴重損害東方的形象、名譽及商業利益,特此向東方作出「毫無保留之道歉」。
東方早前已在3宗同類型的誹謗案一審獲裁定勝訴,包括臺北地院於去年7月14日裁定被告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需刊登道歉啟事於其《臺灣時報》網站,有關道歉啟事已在去年10月26日刊登。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在去年11月24日,一審裁定被告台灣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須於《自由時報電子報》網站首頁首端,就刊登誹謗東方之報道刊登24小時道歉啟事,並且要支付部分訟費,案件現正上訴。第三宗則於去年9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裁定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央日報網路報),需刊登道歉啟事於其《中央日報網路報》網站,對方其後上訴,至去年12月法庭同意雙方和解,對方需於其網站刊登道歉啟事,亦需付10萬元新台幣(約2.4萬港元)用以於東網網站的首頁刊登道歉啟事,有關道歉啟事已在今年1月13日刊登。
台灣媒體誹謗事件簿:http://hk.on.cc/fea/twno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