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曾罪成:控罪未達裁決 律政司可要求重審

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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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一項控罪成立,晚上獲准保釋離開高等法院。(梁耀榮攝)
前特首曾蔭權爵士涉嫌於在任期間收受利益及行為失當一案,8女1男陪審團退庭商議逾19小時後仍不能就第一項控罪達成裁決。法律界人士陸偉雄解釋,未能達成裁決不代表被告在該控罪中是有罪或無罪,變成一條「懸疑未決」控罪,至於日後是否重新審理相關控罪,主動權在控方、即律政司,有關決定沒有時限:「同一班陪審團達唔到共職,俗啲講再逼佢哋都無用。」對於律政司是否要求法庭就曾蔭權第一項控罪進行重審,律政司晚上回應稱未有決定,並指由於案件審訊尚在進行中,現時不作進一步評論。
陸偉雄指出,陪審團退庭商議沒有法定時限,一般根據案情證供多寡和控罪多少有所不同,最後是否向法官交代未能達成裁決,由陪審團成員集體決定,在香港司法歷史上並不常見。另一法律界人士指,法官有權提議將審訊推倒重來,解散現有陪審團,另選一批陪審員重新審理案件。
陸偉雄補充,日後是否重新審理未能達成裁決控罪的主動權在控方,他們會衡量證供及入罪機會再決定是否值得提出重審:「要重新排期,又要傳召返班證人作供,如果一條罪都告唔入被告,控方申請重審嘅誘因會大啲,若有個別控罪經已告入咗,控方會諗仲值唔值得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