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女留麵舖5小時 43歲母涉虐兒被捕

20170218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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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被留在麵舖5小時。(劉子文攝)
荃灣發生虐兒案,早上8時許,一對母女到青山公路185A一間麵館食早餐,期間,母親留下15歲女兒離去。至下午近1時,麵舖職員見少女伏在枱上,遂詢問她是否不適抑或有其他問題,惟少女不瞅不睬。由於婦人離去近5小時,職員恐發生意外,報警求助。警員到場調查,召救護車將少女送院檢驗。
稍後,警方聯絡上少女姓林(43歲)母親到醫院,經了解後,以涉嫌虐兒將她拘捕。據悉,母女為麵舖熟客,事發時少女身穿便服,打扮斯文。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2歲的兒童以致其生命受危害或其健康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永久損害;或任何人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由他所管養、看管或照顧的16歲或以下的兒童或少年人,而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均屬刑事罪行。
至於獨留兒童會否觸犯上述條例,則取決於多方面因素,並視乎個別事件的情況而定,例如該兒童的年齡和自我照顧能力、有關行為是否對兒童構成傷害、涉案人士是否有照顧責任、是否有意圖疏忽照顧該兒童及是否知悉其行為可能會對該兒童構成傷害等。
2013年由於有多名家長因獨留兒童在家被捕,當時有立法會議員認為16歲以下少年已有自理能力,建議政府調低有關法例的年齡上限,以免令家長容易觸犯法例,惟港府暫不檢討有關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