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議員宣誓覆核案續審 辯方律師陳詞

20170302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長毛(左三)及劉小麗(右二)今到庭應訊。(黃偉邦攝)
港府早前興訟要求取消梁國雄(長毛)、劉小麗、姚松炎和羅冠聰等四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案件於高院續審,繼續由長毛代表律師進行陳詞。
長毛律師同意宣誓是立法會議員就任的先決條件,但根據《基本法》,當選議員有權就任,而宣誓無效與拒絕宣誓是兩回事,如果要褫奪議員資格,必須符合《基本法》第26條的規定。長毛律師續指,監誓人有責任維持程序公平,當監誓人認為議員宣誓無效,應給予議員重新宣誓的機會,才符合公平程序。證據顯示議員已宣誓,因此不能指他們拒絕宣誓。
長毛律師又指,議員宣誓是否有效,應交由監誓人決定,因為他們十分熟習立法會的以往做法,並且可即場觀察議員宣誓時的言行舉止。
另外,長毛律師指,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指真誠和莊重也是對宣誓的要求,但《宣誓及聲明條例》未有明文規定宣誓不真誠或不莊重是褫奪議員資格的理據,法庭在未有相關法例修訂前,不應以議員宣誓不真誠或不莊重而褫奪他們的資格,同時釋法沒有指出宣誓的方式也構成褫奪議員資格的理由,長毛已宣讀誓詞,並且在誓章中表示自己是真誠和莊重地宣誓,法庭不應褫奪其議員資格。
劉小麗的律師陳詞表示,不會質疑法庭在游蕙禎梁頌恆宣誓案定下的原則,問題是如何把該些原則應用到本案。律師指,案件涉及選舉的權利,選民選舉一名立法會議員,是希望該議員會做足4年任期,任何褫奪議員資格的事宜亦因此而涉及選舉權利,針對議員宣誓的限制要符合依法和必須兩大原則,前者包括要有清晰、客觀和可評估的準則,後者包括清晰和不含糊,要有充分的理據才可褫奪一名議員的資格。
劉小麗的律師續指,議員宣誓時會有不同的言行舉止、聲調、速度等,有些偏差程度未至於拒絕或忽略宣誓,當沒有明文指引時,便涉及到價值判斷,立法會秘書所定的界線比較自由,立法會主席又定下另一條界線,在部分議員施壓下,指劉的宣誓無效及給予另一次宣誓的機會,而特首和政府卻要法庭定下嚴格的界線,要議員嚴守紀錄。
律師指,除非有明顯的行為顯示議員拒絕宣誓,否則要假設議員是有意遵守其誓言,劉於去年10月12日宣誓前後說了一些話,但其內容都不是明顯違背其誓詞,未能證明她拒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