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亂首宗暴動罪 三男女罪成

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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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告許嘉琪、麥子晞及薛達榮暴動罪罪成。(資料圖片)
去年初發生的新春旺角暴亂多人被拘控,其中三名男女包括許嘉琪、麥子晞及薛達榮被控暴動罪,他們均不認罪,今於區域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當晚事件是暴動,認為三名被告是參與暴動的一份子,終裁定三名被告暴動罪罪成,各被告還押,押後至明日上午11時半判刑。此案是旺角暴亂就暴動控罪首宗開審的案件。
裁判官指,首被告許嘉琪並非旁觀者,警方拘捕的首被告便是影片中擲玻璃樽的藍衣女子,而次被告麥子晞亦非旁觀者,是向警方投擲竹枝的人,及後被警方拘捕,至於第三被告薛達榮更非看熱鬧的人,是向警方投擲玻璃樽的人。
控方讀出三名被告背景。3名被告均無案底,首被告23歲,為大學生,無工作經驗,未婚;次被告20歲於香港教育大學正修讀文憑課程,無工作經驗,未婚與父母及14歲妹同住;第三被告,33歲中五程度,為西廚廚師與母親及兄長同住,父親已身故,第三被告已離婚,有一名4歲子。
控方亦呈上共13個案例,包括在英國及香港的暴動罪及相關案例,認為法官可以作出參考。其中控方亦指出由於次被告只有20歲,故需考慮就他而言監禁是否適當,亦認為法庭需考慮是否要判他進入教導所;控方亦指暴動罪需要判處阻嚇性判刑。
控罪指,三人於去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控方早前傳召多名當時在場設立防線的警員作供,指控3名被告分別向警方投擲玻璃樽,而次被告更向警方投擲竹枝,並擊中一名男警的小腿。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任何人干犯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該法例是港府於六七暴動發生後,即1970年才訂定,過去曾用於檢控在難民營引發暴亂的越南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