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亂案法官質疑不會無預謀 斥暴力就係暴力
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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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薛達榮求情指自己要努力養家。(黃偉邦攝)
去年新春旺角暴亂案,區域法院今日裁定三名被告許嘉琪、麥子晞及薛達榮暴動罪罪成。首被告許嘉琪的律師求情指,控方所指的多個暴動案例,大部分的嚴重性均比本案更甚,故無甚參考價值,又指本案所涉時間偏短,不多於1小時,無任何財物損失,亦無造成人命傷亡。
律師指,首被告所擲東西是隨手所執,非有預謀早有準備,而當時只有小量警員且很快可驅趕群眾,可見暴力程度偏低,聚集人數亦較少。律師又指,與本案情況類似的案件在香港很少發生,自67暴動後香港已無發生同類事件,本案之後亦無發生同類事件,故屬一次性情況。而本案的暴動情況屬暴動中最低,如法官認為監禁無可避免,應判處最低的刑期,指首被告拋擲玻璃樽但無傷到人,認為應判處不高於9個月監禁。
律師續指,首被告在港大修讀與教育有關的5年雙學位課程,自幼希望成為教師,就讀二年級的她向港大申請停學1年處理本案。律師亦呈上港大老師、學生及被告胞姐等求情信,亦指被告一直有當義工並致力照顧流浪貓狗,希望法官可輕判非監禁式判刑或短期監禁,可讓她在9月復學。律師稱,本案與其他暴動案不同,被告非為個人利益,而是因社會問題,不滿政府政策及為小販發聲,望能輕判。
不過,法官指根據1999年白石越南難民的暴動案,法庭以監禁5年為起點,該案屬香港案例,情況與本案類同,難民亦曾拋擲物品,質疑何以不能以此作參考判刑。惟律師指,該案的被告是有預謀去犯案,與本案不同。
次被告律師求情時,採納首被告律師求情指,被告並非為個人利益犯案,與其他一般暴動案不同。不過法官指,案例提到船民被困於難民中心,但本案警察基於職責所在「冇得走」,有部分警員亦無裝備。法官指自前一晚11時到凌晨4、5時,被告等人仍向警扔玻璃樽,「乜嘢都冷靜晒啦,如果你話佢後期加入,點可以話佢冇預謀呢?」法官又指:「玻璃樽都可以死人,暴力就係暴力,睇唔到有咩分別」、「你話佢目的高尚啲,理由好啲就可以判得輕啲?」
次被告的律師則指,本案與越南難民等幫派爭鬥罪行性不同。律師又指,次被告現時已停學,並考慮到被告年紀,希望可索取報告以考慮非監禁刑期,亦希望被告能完成學業,又指事件已對其有重大影響,望可輕判。
第三被告的律師呈上被告親友求情信,指第三被告的父親自10年前身故,被告為養家及照顧4歲兒子,努力工作並晉升為西廚主管,月入1.8萬港元。家人亦指被告非大奸大惡,求法官輕判。律師又指案件屬單一事件,慶幸無人受傷,被告亦無預謀帶武器犯案,故望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