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暴動罪70年訂定 首次港人被控罪成

20170316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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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新春期間發生的旺角暴動,是首次有港人被控暴動罪且成功入罪。(資料圖片)
三名男女許嘉琪、麥子晞及薛達榮因參與去年新春旺角暴亂,被控暴動罪,法官今早裁定三名被告暴動罪罪成,這是70年代才訂定的參與暴動罪,47年來首次有港人被控該罪且成功入罪。
據知暴動罪是港府於六七暴動發生後,於1970年才訂定,過去曾用於檢控在難民營引發暴亂的越南難民,即使是2014年違法佔領行動,持續79日,最高峰時金鐘、旺角及銅鑼灣均有佔領區,警方事後拘捕近千人,據報未有引用參與暴動罪拘控任何人士。
佔領行動結束後一年多,再爆發去年旺角暴亂,歷時9小時,有示威者掟磚、縱火、襲警等,有警隊高層曾指,基於示威者的行為愈來愈暴力,包括「磚頭可以殺人」,警方認為有需要引用參與暴動罪拘捕涉事者。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任何人干犯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