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倡修例 大維修需10%業主出席決議

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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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大維修引發或大或小爭議,民政局倡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資料圖片)
民政事務局建議進一步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以打擊圍標問題,當中包括當法團需就大型維修工程通過決議時,至少要有10%業主親自出席,以及強制要求物業管理公司人員、管理委員會委員申報與投標者之間關係。立法會議員認為,新建議能加強應對圍標,但過去有不法分子將工程分拆斬件,企圖逃過規管等問題,建議當局制訂條例細則時,應設法堵塞漏洞,保障小業主。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將於下周一(27日)開會討論有關問題。當局提交文件稱,由於大型樓宇維修工程近年備受關注,並往往引起糾紛,為免法團在少數業主持有大量委任代表文書之下,就大型維修工程作重要決定,所以建議當法團需就大型維修工程通過決議時,在20%會議法定人數中,須有至少10%業主親自出席。
至於大型維修工程定義,當局引入三級制,第一級是多於500個單位的大型屋苑,定義為400萬港元或以上,或法團在緊接維修建議提出前3年的經審計每年平均開支40%,以較低者為準;第二級是101至500個單位的中型屋苑,定義為200萬港元或以上,或每年平均開支70%;第三級是不多於100個單位的小型屋苑,定義為100萬港元或以上,或每年平均開支兩倍。
申報利益方面,當局鑑於公契經理人或物業管理公司與管委會的投訴,以及他們之間懷疑合謀對業主不利,所以建議訂明利益申報須涵蓋公契經理人或物業管理公司與所有管委會委員,以及兩者與投標者、顧問、專業服務供應商之間的任何業務、金錢或其他關係。當局進一步建議把申報規定納入條例,作為強制要求。
立法會議員劉國勳說,相信建議能鼓勵業主參與討論維修工程,增加居民對大廈維修的關注,從而減少往後爭拗。他又認為,當局應研究提高通過大維修工程決議所需百分比,以增加議決事項的認受性,而過往有不法分子走法律罅,將工程分拆斬件,企圖逃過規管,建議當局制訂條例細則時,應設法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