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落鑊:妨擾罪刑罰不輕 最高可判囚7年

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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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檢控佔中三子等人所用的妨擾罪,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資料圖片)
包括佔中三子在內的9人將被警方起訴普通法下的「串謀公眾妨擾」、「煽惑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上述罪行都屬於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public nuisance),刑罰不輕,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控罪元素主要指其行為對公眾造成傷害,包括人身、財產或安寧。陸指出,若律政司認為公安條例或刑事罪行條例等成文法不適合用以檢控,可用普通法控告。
普通法下的妨擾罪不同於簡易治罪條例中的「公眾妨擾罪」,後者刑罰較輕,最高刑罰只判處罰款500港元及監禁3個月,此罪行的範圍極廣,由「發射氣槍」、「奏玩任何樂器」、「將任何腐肉、污垢、泥土、稻草、糞便,或其他髒物、廢料、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拋擲或放置在任何公眾地方」都有,但較少用來控告集會示威。
其實警方過往亦曾以普通法的公眾妨擾罪作出檢控。資料顯示,2012年6月29日,時任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在東涌東交滙處的行人路,趁當時的國家主席胡錦濤訪港時,涉向胡途經的車隊拋擲印有已故內地民運人士李旺陽肖像的T恤,被控一項普通法下的在公眾地方妨擾罪。
當時的裁判官在案件接近尾聲,建議修改控罪,把吳面對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修改為《簡易治罪條例》下的公眾妨擾罪,惟經考慮後,為免對辯方不公,決定不修改控罪。裁判官13年4月16日裁決,指車隊內的國家領導人及政府人員雖然身份特殊,但屬公眾人士身份,惟警方及救護員並不屬公眾人士,故認為有關人數不足以構成「公眾」的概念下,裁定被告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