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日報A1:官靠面部特徵確認旺暴被告犯案
旺角暴亂發生至今逾年,昨再有一名參與者被裁定暴動罪成。涉案電腦技術員於旺暴發生後約十七日被捕,他涉參與暴動及放火燒毁一輛的士,經審訊後昨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暴動及一項縱火罪成,法官將他收押至下周一量刑。法官裁決時指被告案發後不戴眼鏡圖改變容貌,惟法官憑審訊五日來觀察到被告的「哨牙」與事發相片中犯案者「哨牙」特徵相同,裁定他是相中犯案者。
現年卅二歲的被告楊家倫,被控於去年二月九日在旺角豉油街參與暴動,以及同日用火燒毁屬建興車行有限公司的一輛市區的士。被告昨聞判罪成後表現平靜,面向旁聽親友輕聲說話,並露出哨牙笑容,有女親友拭淚及在散庭後隔着犯人欄,鼓勵被告「加油」。據悉,警方在暴亂發生後設立熱線,有市民透過熱線提供了犯罪資料,警方追查得知相中犯案者為被告。
控方指被告沒有案底,大專畢業曾從事影音技術員,於去年二月廿六日被捕,當時任職公開大學電腦技術員,月入一萬八千元,現時單身。辯方求情時直言不會對被告面對即時監禁的刑罰有爭議,但指案中沒證據指被告曾拋擲物品或作出侮辱言詞,被告當時只是「多手」把已點燃的紙皮拿到的士處,以作宣洩,造成的實際損失不嚴重,強調被告行為不屬最差,本質不壞及不暴戾。法官郭啟安則反駁指「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明言會將被告判囚。
郭官裁定,當日是暴動及有縱火行為,辯方爭議的是犯案者身份。控方呈上由外文教師Mein Smith拍攝的犯案者照片、被告身份證相片、申請公大職位時的相片、不同時期的生活照、出席姊姊婚禮照及被捕後在警署所拍照片等,讓法庭作比對及與犯人欄中的被告對照。相關相片中犯案者則戴帽及眼鏡,沒有戴口罩。
郭官指被告非即場被捕,他被捕時及在庭上均沒佩戴眼鏡。法官同意人的樣貌會隨時間改變,但不會每天也變,被告有否戴眼鏡對於其容貌無太大改變,且有證供及相片指被告曾戴眼鏡。法官反覆觀察犯人欄內被告,留意到被告門牙有突出的「齙牙,或俗稱哨牙」情況,只要被告放鬆張口便會見到,而被拍到的犯案者竟亦有「齙牙或哨牙」,經多次比對兩者的瘦削面形、雙頰凹陷及雙眼,郭官認為被告與犯案者容貌一致,被告即是犯案者。
郭官並補充,只要在被告被捕後的相片上,遮蓋其頭髮,畫上一副長方形眼鏡,便會驚訝地發現他與犯案者相似,並重申法庭不是驚鴻一瞥作出決定,而是經過小心對比。法官又認為被告案發後,不戴眼鏡及購入新八達通等行為是奇怪的巧合,故裁定被告當日有參與暴動,並懷着共同目的對警方攻擊及對抗,作出挑釁及侮辱的行為。
案件編號:DCCC 87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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