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日報A1:法官斥毀社會安寧 須當頭棒喝
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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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參與去年旺角暴動的示威者被法庭重判!現年三十二歲、之前沒有案底的電腦技術員楊家倫,因參與旺暴及期間放火燒毁一輛的士,上周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暴動罪及一項縱火罪成,昨日再被法官判以監禁四年零九個月,為近年與示威活動有關的案件中,判刑最重的一宗。法官宣判時嚴斥暴動者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判刑須「當頭棒喝」,否則社會要付上慘痛代價。法官又形容被告因一念之差而踏上不歸路,告誡本港激進的年輕人,切勿因「一時之勇」而付出沉重代價。
楊家倫被控於去年二月九日在旺角豉油街參與暴動,以及同日用火燒毀屬建興車行有限公司的一輛市區的士。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感慨,要判一個過往品格良好的青年人入獄,心情難過,但被告干犯了極嚴重的罪行,判刑時須考慮阻嚇性遠高於被告改過自新。
法官直言本案是一宗非一般的刑事案件,當日參與暴動的示威者人數眾多,且一律戴帽及口罩,並非偶然集結,而是懷着共同目的聚眾生事;現場有約五十至六十人,站於案發的士車頭的亦有最少卅人,他們大肆破壞,包括路牌等公物遭拆毁,又拋擲地磚等物件,有警員被擲中;示威者更點燃物件,處處火頭,被告期間便燒毁了一輛的士,行為罔顧警員及市民的生命安全,財產受到破壞,此等嚴重暴力行為不容忽視。
法官續指,案件發生於旺角鬧市,關乎整個社會的安定,對於暴動參與者無法無天,罔顧他人的行為,法庭不能姑息;無論被告的理念是如何合理或是正確,亦不能挑戰法律的底線,故法庭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阻嚇他人倣效。
對於辯方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拋擲物品,法官認為暴動罪的要義,在於參與者有共同目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故參與者須共同負上刑責;當日雖沒有嚴重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但潛在危險不容忽視;而被告否認控罪受審,顯示其沒有悔意;被告縱火動機雖未明,但其行為卻罔顧無辜市民,鹵莽及極不負責任。
法官最後指,被告明顯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鑑於被告沒有案底及審訊時沒有拖延,故酌情減刑三個月至四年九個月。法官告誡所有激進的年輕人,須牢記切勿以身試法,逞一時之勇須付上沉重代價,若選擇犯法,踏上不歸路,便要勇於面對及承擔後果;被告不幸地明知有後果仍選擇犯法,只是他想不到後果是如此沉重。
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署理警司陳純青在庭外表示,本案是第二宗在旺暴案中被裁定暴動罪成的案件,警方認為刑罰充分反映罪行嚴重性,重申警方不會容忍任何形式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會果斷執法確保公眾安全及公共秩序。辯方指被告暫未有指示會否就定罪或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DCCC 87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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