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同性婚姻不享福利 入境主任覆核勝訴

20170428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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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同性伴侶不可享有公務員配偶福利,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提出司法覆核並獲勝訴。(互聯網)
公務員的同性配偶將可享與異性戀夫婦同等福利。高級入境事務主任與同性伴侶結婚後,不滿政府拒向其伴侶提供公務員配偶的醫療福利及拒絕他們共同評稅,遂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今日(28日)裁決,指公務員事務局因申請人的性傾向而給予他較少福利,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下人人平等原則,故判此部分的覆核勝訴。至於針對稅務局的覆核,法官則指稅局對稅務法例中「婚姻」一詞的解釋無錯,故裁定申請人這部分的覆核敗訴。
法官相信判決會影響公務員事務局運作,為預留時間予局方準備應對措施、或向法庭提出申請,他指示本案的判令延至今年9月1日才生效。法官並下令,政府要負責申請人6成訟費。
本案申請人梁鎮罡,今日透過律師回應稱,他與家人均對判決感到鼓舞,希望政府盡快執行法庭決定,並檢討其政策消除性傾向歧視。其代表律師則指,判決是對性小眾權益的一小進步,希望作為香港最大僱主的政府,可以身作則保障同志僱員權益,下一步他們將詳細研究判詞,以決定是否就敗訴部分提出上訴。
梁鎮罡於2003年加入政府,任職入境事務主任,現職高級入境事務主任。他2005年認識其英籍同性戀人,2013年開始同居並決定結婚。因香港未有同性婚姻,兩人於2014年在新西蘭註冊成婚。梁之後去信公務員事務局,要求把婚姻狀況改成已婚,並表示其伴侶應有權以配偶身份,享用公務員家人的醫療和牙醫福利,但局方指其婚姻不獲香港承認,拒絕其更改申請。
另外,梁婚後試圖在報稅時與伴侶以配偶身份共同申報,但稅局亦指他與伴侶的關係不符《稅務條例》中「婚姻」的定義,拒絕其要求,申請人遂向公務員事務局和稅局興訟。案件於去年底審訊,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指,從梁與公務員事務局往來的書信可見,雙方實質爭拗重點,是其伴侶有無權享用福利,局方決定其伴侶無權,是基於其婚姻不獲承認,法官因此認為,梁是間接因其性傾向而受到局方的不同等對待。
局方曾經解釋,在不承認同性婚姻原則下,局方可對同性戀者作出不同對待,又指政府政策需維持婚姻制度的尊嚴,若讓步便等於間接承認同性婚姻。不過,法官不接受此解釋,法官認為,若同性伴侶是在其他地方合法結婚,政府的合理做法是給予他們跟異性夫婦相同的待遇,不涉變相承認或制度尊嚴問題;法官認為局方未能證明上述差異待遇是有需要和合乎比例的,故其決定屬於違憲。
至於涉及稅務局的覆核,法官指牽涉的問題與公務員事務局不同,梁只質疑稅局對《稅務條例》中「婚姻」一詞的解釋不正確,但法官在閱讀條例後,認為稅局的解釋無錯。此外,法官亦指根據稅局證供,梁與伴侶分開評稅,並無造成他們有實際損失,因此判關於評稅的覆核敗訴。
申請人梁鎮罡背景一覽
中國籍香港永久居民
讀中學時已確定自己為同性戀者
2003年加入入境事務處,初任職入境事務主任,現為高級入境事務主任。
2005年與其英籍「丈夫」認識,2012年發展成情侶。
2013年中起與伴侶開始同居,同年底決定結婚。
2014年3月,首次就更改婚姻狀況事宜去信公務員事務局。
2014年4月18日與伴侶於新西蘭奧克蘭正式註冊結婚。
2014年12月,公務員事務局正式拒絕其更改婚姻狀況要求。
2015年5月,向稅務局提出與「丈夫」共同評稅,6月被稅局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