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案 黎智英助手予長毛李卓人各50萬本票

20170606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同意案情指,黎智英透過助手Mark Simon開出2張各50萬港元的本票給梁國雄及李卓人。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涉嫌接受壹傳媒黎智英25萬港元後,無向立法會申報,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續審。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首次披露,在2012及13年分別收取黎智英款項的政黨政客身份,除社民連及梁國雄外,亦包括民主黨、公民黨、工黨及時任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據立法會秘書處職員供稱,議員如在會議所涉事項與其有直接及間接金錢利益,需申報以決定其是否需避席;而在2014年一次會議提及黎智英旗下《蘋果日報》被抽廣告,梁國雄有參與會議卻無披露曾收黎智英錢。
根據控方今日(6日)讀出的控辯雙方同意案情,黎智英於2012年4月開出950萬港元支票,透過公明織造廠戶口轉給其助手Mark Simon後,Simon開出4張不同金額本票,分別支付給4個政黨,除100萬港元給社民連外,餘下850萬港元則分別給公民黨、民主黨及工黨;同意案情續指,黎智英於2013年10月開出100萬港元支票予Simon,Simon同日開出2張各50萬港元本票,收款人分別是本案被告梁國雄及另一議員李卓人。
據辯方今披露,歷來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曾處理過20宗有關議員涉未有申報利益的投訴,連同本案梁國雄在內,有6宗涉及議員沒申報收取黎智英款項的投訴,包括李卓人、梁家傑、毛孟靜、涂謹申及何俊仁,惟在議員投票決定下,6宗投訴最終均不成立。
負責議員利益監察委員會工作的立法會總議會秘書梁紹基供稱,根據《議事規則》規定,若議員發現要審議之議題與其所收取的金錢利益有衝突,便要先披露才可就議題發言,否則就需避席及不可投票。他指有需要時秘書處會發通告提醒議員在個別會議上,有責任申報議題與其所收取利益是否有衝突,例如2008年10月有關雷曼的會議,以及2012年11月因有議員質疑其他議員如涉金錢利益是否可表決或需避席,秘書處就曾發通告提醒,但過往很少會發生。
控方亦傳召立法會秘書處翻譯及傳譯部主管黃健文作供,黃負責校對及檢查立法會的會議紀錄,以確保紀錄準確及真實。控方把立法會於2014年1月22日討論「捍衞編輯採訪獨立自主」議案之會議紀錄交給黃觀看,黃指曾參與該紀錄的校對並確認紀錄內容準確。黃確認,紀錄內梁國雄確有出席會議、發言及投票,該會議亦有提及壹傳媒、黎智英及《蘋果日報》被抽走廣告。
控方亦指,根據該份紀錄,梁國雄在會議內從無提過有收取黎智英款項。不過,辯方盤問黃時,黃確認,在會議上提及壹傳媒、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的均是其他議員,而並非梁國雄,不過梁國雄確有就議案投贊成票。案件周四(8日)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