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5男案  辯方質疑便利店前持樽每日發生

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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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案發時5名被告分別手持玻璃樽或掟石。(資料圖片)
去年大年初一晚上至年初二爆發的旺角暴亂,其中5名被捕男子遭控以三項暴動罪,控方今於區院陳詞時指,有關法例元素包括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或會激發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破壞社會安寧包含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當日在場參與者分別展示武器、漠視警方警告、霸佔街道等。
控方指,雖案中沒有證據顯示首兩名被告曾使用暴力,惟兩人手持玻璃樽,兩人是展示暴力,至於餘下三名被告則有掟石。控方亦邀請法庭就第3及第4被告的情況,若不肯定兩人曾掟石,或暴動罪不成立,可考慮2人是否參與非法集結。控方表示若未能肯定第4被告是案中主體罪犯,亦應考慮他當時在該處出現已是鼓勵罪行。控方強調被告不是無辜旁觀者,他們是與其他人士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則指,控方未有足夠證據證明首兩名被告便是截圖中的男子,辯方亦指片段中顯示有便利店,若非當日有事發生,在便利店前持樽是每日都會有類似情況發生,且質疑次被告在警方採取行動可能已離開現場。而第4被告的代表則直指聲稱認到被告的警員證供有多個版本,及與片段不脗合,是不可靠不可信。另又指控方在審訊期間一直沒有提及有交替的參與非法集結控罪,至結案陳詞才首次提出,這樣做法是暗算被告,在程序上亦不公平,着法庭不應考慮。
第3被告的代表律師下午陳詞指,並不是身在現場就是「參與」,應是指有擾亂秩序的共同目的,及一同以武力達到目的。辯方指被告當日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更沒有掟磚,只是拍攝、紀錄的旁觀者。
辯方又質疑當日見到第3被告的警長,是否能在兵荒馬亂之際清楚看到被告掟磚,認為警長的視線當時受到影響,且第3被告能交出當日拍攝的片段以證,亦有新聞片段拍得被告在拍攝。而第3被告自辯時指從沒有罵過「黑警」,但經過今次遭人拘捕、誣告,感到憤慨,辯方指這反映出旁觀者遭誣告等的自然反應。
案件押後至明天待第5被告陳詞。
被告依次是楊子軒(18歲,運輸工人)、羅浩彥(20歲,運輸工人)、陳紹鈞(48歲,無業)、孫君和(27歲,旅行社職員)及連潤發(26歲,工人),控罪指他們於2016年2月9日(初二)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