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5男案7.17裁決 次被告遲到罰500元

2017060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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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被告遭控以三項暴動罪。(資料圖片)
去年大年初一晚上至年初二爆發的旺角暴亂,其中5名被捕男子遭控以三項暴動罪,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繼續進行結案陳詞,惟20歲次被告羅浩彥卻遲到10分鐘,其代表大狀解釋因次被告早上感到不適,服藥後打算休息一下,豈料過了時間,非故意遲到。法官回稱,已提醒被告須準時到庭,否則會浪費法庭時間及公帑,若案件在審訊階段便會撤銷被告擔保,但考慮到已到陳詞最後階段,故只充公其一半保釋金、即500港元。雙方其後完成陳詞,案件押後至下月17日裁決。
26歲第五被告連潤發的代表大狀今陳詞表示,控方須證明被告與其他參與者有共同目的,而有關的電視片段曾拍到有警員擎槍向天後,再指向示威者,法庭應考慮在場人士是自衞。但法官質疑警員擎槍至被告被指犯事的時候,已相隔一段時間,是否仍屬自衞,辯方回應指警方於案發時雖有宣稱着示威者和平散去,但約一分鐘後卻有一隊有裝備的警員衝前,故法庭應考慮被告當時是出於自衞的考量,而不是參與暴動。
案中被告依次是楊子軒(18歲,運輸工人)、羅浩彥(20歲,運輸工人)、陳紹鈞(48歲,無業)、孫君和(27歲,旅行社職員)及連潤發(26歲,工人),控罪指他們於2016年2月9日(初二)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