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黃之鋒判監逾3個月 5年內禁選立會區會

2017061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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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最終判黃之鋒入獄超過3個月,5年內都會被禁參與任何公共選舉。(資料圖片)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選擇佔旺藐視法庭案認罪,令人懷疑與其參選部署有關。若法院最終判黃之鋒入獄超過3個月,根據法例他在5年內都會被禁參與任何公共選舉,即無法參選2019年舉行的區議會換屆選舉,以及在2020年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
黃之鋒本來有意參加在去年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並曾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現行法例有關年滿21歲才能參選的規定,但最後被判敗訴。黃之鋒到今年10月便年滿21歲,終於「夠秤」參選,有傳他計劃於2019年循南區海怡半島參選區議會,並於2020年參選立法會。
不過,除了年齡限制,黃之鋒的從政之路還存在另一障礙。現行《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規定,任何人被法院判監超過3個月,即在5年內都不能參選。
之前另一宗佔旺藐視法庭案的其中一名被告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亦在審訊中途選擇認罪,他最後被判監3個月,剛好未有超越相關法例的刑期規定,出獄後可繼續參選。假設黃之鋒今次認罪後,被判處相同或更短刑期,其參選大計便不受影響。但若果今次他被判監超過3個月,或之後因其他刑事案被判監超過3個月,他便無緣參加下屆區議會或立法會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