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三被告申保釋獲批 法官指刑期有商榷

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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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案其中3名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今早由囚車押解上庭。(黃仲民攝)
7名警務人員因在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襲擊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罪成,各被判囚兩年,7人早前均已入獄服刑,並已就其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上訴聆訊正待排期,而其中3人先後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高等法院早上開庭處理,法官楊振權聽取3人代表律師發言後,認為各被告對推翻定罪無勝算,但考慮到兩年半的判刑起點值得商榷,故批准保釋。其中被告劉卓毅須以現金人事各5萬港元、劉興沛及黃偉豪則現金人事各1萬港元保釋,3人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港及申報居住地址。
楊官指出,考慮到事發時情況環境,各被告一方面面對示威者的激烈甚至暴力行為,另一方面要繼續執行職務維持治安,承受着巨大壓力,遇到曾健超淋潑不明液體挑釁,才作出毫不理性的作為,但原審法官採取離最高刑罰只有半年的兩年半作量刑起點,確有可上訴爭辯之處,況且距離上訴聆訊尚有一段時間,屆時各被告可能已服完刑期,如成功獲減刑的話,便變成實際所服刑期比判刑長,故批准各人保釋等候上訴。
申請保釋外出的3人分別是案中次被告觀塘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29歲)、第4被告觀塘反黑組警員劉興沛(38歲),及第7被告觀塘反黑組偵緝警員黃偉豪(36歲),3人早上由囚車押解上庭,庭外有撐警團體示威支持。
代表劉卓毅的律師,在庭上要求法官楊振權翻看過事發時的新聞片段,指被告事發時有阻止同袍向曾健超施襲,並曾經成功,所以即使他在場,法律上亦不能說他是串謀集團的一員,而呈堂片段質素之差,根本不足以認出被告就是片中施襲者其中一人。另外,就刑期方面,被告既然有出手阻止施襲,他即使有罪,判刑亦不可能與其他施襲者相同。而三被告的另一上訴理據,是質疑原審法官接納將相關新聞片段呈堂時所採納的證據標準。
代表另外兩被告的律師就指,其餘4名被告仍未準備好上訴,連法律代表仍未決定,故上訴聆訊應在今年底至明年初才會進行,屆時他們可能已服刑完畢。但控方指他們根本無合理的上訴理據。
此外,楊官指因本案受公眾關注,故撤銷法例中對傳媒報道保釋申請程序的報道限制。對於律師指劉卓毅有伸手阻止同袍施襲,楊官質疑:「如果施襲者唔係警察,一個警察見到有人畀4、5個人圍毆會點做?只係伸手安撫施襲者?定係拔槍呀?」
上述3名被告與另外4人,包括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O記)總督察黃祖成(48歲)、觀塘反黑組偵緝警長白榮斌(42歲)、東九龍總區偵緝警員陳少丹(33歲)及九龍城偵緝警員關嘉豪(32歲),於今年2月在區院被判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但交替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受傷罪成立。
控罪指7人於2014年10月15日凌晨,在添馬公園變電站毆打曾健超;而第5被告陳少丹被控普通襲擊曾健超一罪亦成立。7人各判監2年,陳少丹的普通襲擊罪則囚1個月,但准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