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5男案3人暴動罪成還押 2人脫罪

2017071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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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楊子軒、次被告羅浩彥及第五被告連潤發被裁定暴動罪罪成。(資料圖片)
去年大年初一晚上至年初二爆發的旺角暴亂,其中5名被捕男子遭控以三項暴動罪,案件上午在區域法院裁決,其中第一、二及五被告被裁定暴動罪罪成;第三及第四被告則罪名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7日判刑,因控罪嚴重,3人須還押,期間待索閱第一、二被告的教導所報告,以及第五被告的背景報告。
5名男被告依次是楊子軒(18歲,運輸工人)、羅浩彥(20歲,運輸工人)、陳紹鈞(48歲,無業)、孫君和(27歲,旅行社職員)及連潤發(26歲,工人)。他們共涉及3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法官裁定第一、二及五被告均有參與暴動事件。法官裁定當日有逾百人聚集,有人戴口罩、手持玻璃樽、霸路及有人向火堆投擲雜物等,場面相當駭人。而警方已多次作出警告,惟示威者仍拒絕離開。示威者集結恃着人數眾多,互相支持,對抗警方的行動,當時他們非法集結,社會安寧已被破壞,亦令他人擔心安危或財物會受破壞等,已構成暴動。
法官裁決指,首、次被告是暴動相關影片中的人士,常站在人群前方,近火堆位置,並手持玻璃樽,認為他們是積極參與暴動。而他們手持磚頭,是要隨時還擊,阻止警方採取行動。雖然兩名被告非即時在現場被捕,但法官比對暴動片段中兩人的衣着和髮型,和被捕後的是一模一樣。
此外,法官指接納相關警員的證供,看到第5被告在人群前排並掟磚,認為他參與暴動的一份子。法官又認為警方當時在防線克制,沒有做作激發的行為,而法官在裁決中,亦提及第5被告在書面口供中承認掟磚4,5次,曾掟中警方的盾牌。
至於第3被告自辯指當時以公民記者身份拍攝,沒有掟磚,法官指案發時是最大規模的對峙場面,質疑他為何收起攝錄機,因此不接納其說法。惟法官指,第3被告在被捕時手持電話,認為他一邊手持電話和一邊持磚逃跑非易事,而相關警員見到第3被告跑時情況混亂,難以肯定掟磚者是否第3被告。但法官認為,第3被告在警方採取行動時跑屬不智和可疑,但認為沒有證據指出第3被告的角色,遂裁定他脫罪。
法官續指,有警員指看到第4被告掟磚,但法官指警員的庭上作供、警員記事簿和書面供詞有重大差異,例如第4被告是在警方採取驅散行動前後掟磚等,加上該警員在非常遠距離觀察,認為不能安穩接納其證供,遂裁決第4被告脫罪。第4被告脫罪後,和親友在庭外祈禱,對裁定僅回應「平常心,正常」。
本案是暴動案件中,首次有被控暴動罪人士獲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