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減燃附費多收錢 美麗華罰$9000兼要賠償

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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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華旅遊被裁定罪成,判罰款9000港元。(朱晉呈攝)
美麗華旅遊在前年4月向4名報團的顧客收取團費時,疑隱瞞航空公司減收燃油附加費,涉嫌變相多收顧客金錢。涉案兩被告美麗華旅遊有限公司及其副總經理陳喜城,事後各被控4項作出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罪,案件今(25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兩名被告各被裁定其中3罪罪成,餘下1罪則不成立。
兩被告各罰款9000港元,美麗華另需向事主共賠償約1.4萬港元。本案是首宗持牌旅行社因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而被定罪。
裁判官裁決指,案中其中三名事主的單據上,列出了「一口價」團費的算式,內含燃油附加費,顯示燃油附加費是一口價的一部分,若被告沒隱瞞減價一事,事主便毋須多付千多港元。至於餘下一項不成立的控罪,裁判官指該事主的單據沒列出算式,故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指,兩被告因對前線員工的溝通和監管不足,讓員工在單據上寫上收費算式才觸犯法律,強調機票價格和燃油附加費經調整,公司多收的錢不足100港元,而該團因人數不足,公司又不想取消行程,故公司反損失了約2萬港元。
裁判官判刑時指,兩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顯示被告無悔意,而被告公司為保聲譽,在蝕錢下仍然成團,最終招致投訴屬咎由自取。裁判官考慮到被告並非故意隱瞞,認為罰款是合適懲罰。